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以下简称“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确认有效的,人民法院做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或者履行期限较长的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可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得到有效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约定,另一方无需再次提起诉讼,可凭民事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有这样一起案件
看起来明明是双方你情我愿
基本案情
今年9月,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2019年至2022年间的借款185600元。对于借款的过程和事实,刘某并无辩解均表示认同。
10月30日,经人民调解,张某与刘某就借款问题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根据调解协议,刘某将通过分期方式向张某偿还借款185600元。
驳回申请
2023年11月,张某与刘某向海勃湾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审查过程中,法官发现了以下疑点并进行了核实:
疑点一:借款金额高达185600元,却没有一笔转账付款。经询问,张某自述借款为现金交付。
疑点二:刘某出具的第一张借款金额为180000元的借条落款日期在2019年10月1日,但张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却显示第一笔现金支取发生在2019年10月4日,且金额为50000元,按照其流水显示,直至2021年底,取现金额才达到180000元。经了解后,张某承认借条为倒签。
疑点三:张某本人陈述刘某在2023年3月至8月期间再次向其借款5600元,但未提供相关付款凭证。
疑点四:双方认可2023年9月对借款进行了结算,并由刘某出具第二张借条,但借条中载明金额却为180000元,未将2023年3月至8月期间借款金额5600元计算至借条中,与调解金额不符。
法官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借条存在补写、倒签等情况,且原告未能提供借条所涉借贷款项已实际足额交付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随即,裁定驳回张某与刘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第三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对其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该制度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性,保障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法院司法便民利民的有力举措之一。
人民调解虽然具有自愿性、便利性、快捷性等特点,但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时,各方当事人除两厢情愿外,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以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否则,可能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当然,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以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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