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男子准备乘坐飞机去谈生意,却连续两次被告知航班取消,无奈他只能改签,到异地乘机出发,这一过程让他又花了不少钱,男子心里很不爽。事后,一纸诉状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判了。
邓程亮文化水平不怎么高,但他头脑灵活,能说会道又肯吃苦,所以,不几年便做起了自己的生意,而且越做越红火。
因为工作需要,他经常全国各地来回跑,虽然总是四处奔波,但他并不觉得辛苦,反而认为,该奋斗的时候就应该使劲逼自己一把。
一次,他需要从柳州去郑州谈生意,他提前规划好行程,买好机票,但是,就在出发前3天,航空公司却告诉他,他买的那次航班取消了。
邓程亮觉得自己运气真不好,只能改签。好在还有三天时间,其他班次还有余票,虽然比第一次买的贵一些,他也没计较。
谁能想到,再次改签之后,航空公司又通知他。
这波操作让邓程亮有些恼火,来来回回这样,明摆着耽误事,太不地道了!
但他现在还顾不上生气,他得赶紧规划行程,以免耽误生意,那就麻烦了。
无奈之下,邓程亮只好再改签,这次他只能改签从南宁飞往郑州,无法直达,这无疑给他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为了方便,邓程亮在柳州租了一辆车,自驾开到了南宁,住了一晚后,乘坐第二天的航班赶往郑州。
这个异地倒车的过程,邓程亮又花了不少钱。
事情虽然办完了,但邓程亮心里的不爽还没有消除,他认为航空公司多次取消航班,不但浪费了自己的时间,让他心力交瘁,还让他花了不少冤枉钱。
这口气他实在咽不下,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此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670元机票钱,租车费1363元,加油费500元,食宿费1496元,并且还要给予他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航空公司极力为自己辩解,他们表示,航班的取消并不是无缘无故,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无法起飞,而且事前也提前告知了乘客,并不存在过错。
按照规定,这种情况航空公司不能为旅客提供任何经济上补偿,旅客可购买航班延误险。
而且,改签从异地出发去乘坐航班,是经过邓程亮本人同意的,并无强迫或自作主张,而且旅程已经顺利完成,所以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表示,邓程亮改签异地乘机是他与航空公司协商后的结果,改签过程中,邓程亮并没有另行支付改签的费用,而且整个行程顺利完成,所以航空公司已经履行了义务。
所以,邓程亮主张航空公司退回他670元的机票费,不合理,不予支持。
不过航空公司多次取消航班,确实给邓程亮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航空公司应该赔偿邓程亮从柳州到南宁的出行损失。
但是,根据邓程亮提供的票据和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租车费1363元、加油费500元、食宿费1496元就是他改签机票导致,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邓程亮从柳州到南宁的出行损失费126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邓程亮并不满意,这趟航班给自己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也花费了不少路费,最后只判得126元,这样的赔偿不是杯水车薪吗?
对于这样的结果,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邓程亮主张的租车费、加油费、食宿费等没有得到主张,最主要的还是他的举证责任不充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纠纷要求谁主张谁举证,邓程亮可以主张这些费用,但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必须证明这些费用是基于机票改签而真实产生的。
邓程亮缺乏相应的票据,也无法证明这些费用都是为了赶航班而产生的。所以,结果可想而知。
2、航空公司两次让邓程亮改签机票,即使赔偿,也是按照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航空公司构成违约在前,但是邓程亮没有购买延误险,也没有约定损害赔偿。所以,航空公司应该按照可预见的违约损失进行赔偿。
航班改签到南宁,邓程亮可以乘坐列车和机场大巴从柳州到达南宁机场。邓程亮主张的租车费、加油费、食宿费等并不是因为航班改签而造成的必要损失,所以即使真的产生这些费用,也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3、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想要就能要的,前提是造成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才可以。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邓程亮因为航班改签耽误了路程,因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于法无据的,结果必然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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