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缺德了!”山东禹城,一男子在幼儿园门前偷井盖被民警抓获。从其车上搜出井盖和雨水箅子4个,电瓶5块。目前,男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民警:为了卖钱真的是不择手段,孩子掉进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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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幼儿园门前偷井盖和雨水箅子。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将目标锁定在姜某身上。
人已中年的姜某,地地道道的农民,没什么文化,也没什么技术。身材魁梧的他,有着一身用不完的力气。
平时依靠着打零工来维持生计,经常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眼下已经进入淡季,没有什么零工可做,他也渐渐闲散下来。
都说人不能太闲,还真的是这样。眼看着没有活做,姜某就每天驾驶着一辆“老头乐”代步车来回闲逛。
起初,只是为了出门散心。渐渐地,他就不满足于此。毕竟每天瞎转悠也赚不来钱。没钱花的滋味实属不好受。
这天,他驾驶着自己的代步车,一边在街上溜达,一边寻找可以赚钱的机会。就在余光看到路上的井盖时,突然来了赚钱的灵感。
一个井盖就能卖不少钱,偷俩井盖也不费吹灰之力,卖了钱就能花上很多天。于是,他就在街上开始蹲点。
姜某发现,一家幼儿园门口的井盖位置比较好,刚装上去不久,动起手来轻松不少。于是,他就趁夜深人静的时候悄悄出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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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空荡荡的街道,姜某立即大胆起来。驾驶着自己的代步车来到了幼儿园门前,将车停在井盖旁边就行动起来。
身材魁梧的他,简直如大力士一般,轻轻松松就把一个井盖掀了起来。顺手滚到车旁边,搬进了自己的车内。
次日,家长送孩子发现,幼儿园门口的井盖一夜之间竟神秘消失。顿时察觉出事出蹊跷,不少人都觉得,多半是有人把井盖偷了。
毕竟是在幼儿园门口,如果孩子一个不注意,就很容易掉进去,孩子掉进井道内,后果真的不堪设想,于是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后,民警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立即出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沿着路线寻找,最终发现了嫌疑人姜某,并将其当场抓获。
民警从姜某的车上搜出了井盖和雨水箅子4个,电瓶5块。带着姜某到现场指认,姜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看到姜某的行为,民警都感觉十分气愤,当众对其进行批评。
民警:在幼儿园前面,有这么多孩子上下学经过,你把井盖偷了,孩子们在上下学的时候,掉进去怎么办?你为了卖钱,就这么不择手段吗?
姜某的行为遭到大家的谴责,真的是毫无人性可言。这简直就是丧良心。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把幼儿园门口的井盖偷走,如果有孩子发生意外,你担得起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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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解读呢?
1、姜某的行为,涉嫌违法。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姜某偷盗的井盖位置是在幼儿园门口,人员密集,且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一旦出现意外,后果真的不堪设想。虽然姜某偷盗井盖未造成事实伤害,但他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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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某偷盗幼儿园门口的井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姜某偷盗幼儿园门口的井盖,对个人和社会安全均存在威胁,幸好群众及时发现并报警,警察将其抓获归案,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处罚。
3、如果因姜某偷盗井盖,导致有人掉入受伤害,姜某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幼儿园门口,如果有孩子未注意到掉进井道,对孩子造成伤害,姜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姜某被欲望蒙住了心,怎么都没想到,偷了一个井盖就要面临这么严重的处罚。这还没有出现事故,一旦有人员受伤,赔都赔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