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男子贷款39万后突然去世,银行找到其前妻追缴,前妻承诺9个月后付清本息。不曾想,3个月后,银行突然从她账户中划走3万多。前妻又气又急,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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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的午后,阳光正好。李爽在阳台上喝茶。
她平日在养殖场忙碌, 今天上午刚售出一批猪仔, 就给自己放了半天假,享受休闲时光。
手机中放着刀郎的那首《2001年的第一场雪》, 因怕邻居有人睡午觉, 她把声音调的很小。
正是这样的善意, 才让闭目养神的她及时听到银行的信息。
李爽看着短信, 刚才的美好瞬间消失。
就在刚才,她的银行卡被扣掉了3万多块钱。 收支明细中显示,是银行扣走了这笔钱。
短暂的吃惊之后,李爽既庆幸,又愤怒。
庆幸的是,幸亏她把歌曲声音调的很小,否则就 无法及时看到这个信息。
愤怒的是,银行竟然不通知,擅自从账户中扣走3万多。
而她大概猜到银行扣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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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后的大街上行人稀少,出租车载着李爽飞驰在去银行的路上。前尘往事,像电影般出现在她眼前。
她跟前夫石明婚后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 觉得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就办了离婚手续。
但离婚并不意味着他们成为陌路。离婚后的石明邀请她合伙办一家养殖场。 她思虑再三,答应了。
因为资金不足, 由石明出面,她担保,向银行贷款39万。
本以为贷款很快就会还完,谁知石明突然去世。 银行找到她,要求她偿还剩下的12万多本息。
她答应了,跟银行签订协议,约定九个月后,由她偿还石明拖欠银行的本息共124628.78元。
可是,如今才过去三个月, 银行连告知一声都没有,就擅扣掉她卡上的30326.79元。
李爽寒着脸走进银行,要求把这笔钱还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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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银行却说,当初石明贷款是李爽担保的,而她也跟银行签订了还款协议,所以银行扣款理所应当。

双方沟通无果,李爽把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将扣掉的30326.79元还给李爽。 但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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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说,他们扣掉李李爽的钱,有理有据。
首先, 虽然李爽跟石明离婚, 却依旧是同居关系。而且双方合伙开办了养殖场。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石明贷款是为养殖场购买东西,那就属于为了同居双方共同利益的共同贷款。因此,这笔贷款可视为他们双方的共同贷款。
其次,李爽是石明的担保人, 石明死后,李爽也跟银行签订协议,答应还款。 那李爽就是共同借款人。
最后,当初石明和银行签订的合同保证书中, 其中第四条规定, 借款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 偿还本金和利息, 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中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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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银行扣掉李爽银行卡中的钱, 合情合理。
2、李爽生气的说,她跟石明离婚后,虽然在一起合伙开养殖场,但一直是各过各的,根本就没有同居,银行这种说法, 不但不负责任,还是对她的污蔑。
她是石明的担保人没错,她也答应帮助还剩下的本金和利息, 但她跟银行签订的协议是九个月后还款,如今才过了三个月, 银行就擅自划走他账户中的钱。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她的钱是存在银行中,银行理应保障她的合法权益。可如今,银行却利用其系统上的优势,擅自从她账户中划款。
银行这种做法不但违法,还让她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
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归还她被扣掉的钱款。
3、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无权擅自扣款。理应归还给李爽。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首先,银行说李爽跟石明是同居关系,却没有证据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其次,石明跟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李爽只是担保人。在司法程序中,只有真正的签约人才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因此,银行根据合同条款扣掉李爽的钱,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李爽在银行存款,银行就应该保障她的合法权益。更不该擅自利用系统上的优势,从客户账户中扣款。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并让银行承担556元案件受理费。(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