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坑人了”,河南郑州,一女子两年前在某金店花费17000元购买一款金手镯,却不料两年后在另一家金店参加以旧换新活动,被鉴定为假金手镯,为此女子带着购买时店方开具的发票等来到门店,要求对方假一赔三,不仅遭到拒绝,而且对方还表示:有本事你就去告我,能告赢我就给你换。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等)
杨女士居住于河南郑州,在当地经营着儿童用品批发行业,杨女士和老公两人诚信经营而且服务态度良好,所以许多外地的客商都愿意在杨女士的店中批发所需物品,依靠着批发行业,杨女士在郑州买房买车,并积攒下不少的存款。
在平时生活中,杨女士工作繁忙,几乎很少有时间能够逛街、游玩,一天杨女士的妹妹从外地回来,为了欢迎妹妹,杨女士特地将店面交给丈夫打理,自己则与妹妹一同前往商场购物、用餐等等,当两人路过一家金店时,店员告知杨女士:目前金店正在搞活动,金价已经降到历史最低,并邀请杨女士进店挑选。
在店员的蛊惑下,杨女士跟随着其一同你走进金店,看着柜台中琳琅满目的商品,杨女士恨不得将其全都买走,在挑选中杨女士看中一款款式时尚的金手镯,经过询问,该手镯的价格在18000元,由于目前正处于活动期,仅需要17000元就能将金手镯带走。
另一边的妹妹也说金手镯好看,思考再三,杨女士实在不愿错过这一良好的机会,于是一口气豪掷17000元将这一金手镯收入囊中,杨女士对这一款金手镯可谓是爱不释手,无论去哪都要带着其向众位好友展示。

可是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在加上偶尔还需要从事一些体力活,考虑到担心金镯子被丢失,杨女士特地将其取出来放置在购买时的精品礼盒中深藏起来,一直以来,杨女士只要闲下来便会将金手镯取出来清洗、擦拭以此来保障金手镯的品质和光亮度。
一次杨女士与好友一同来到另一家商场的金店中,从言语中店员得知杨女士及其好友都是黄金爱好者,所以店员对杨女士和好友说道:目前有以旧换新活动,无需花费一分钱就能兑换和旧黄金相等数量的黄金饰品。
距离杨女士购买金手镯已经过去两年,看着柜台中最新款的金首饰,杨女士也是心动不已,随即回到家中带着金手镯来到商场,然而经过查看后,商场的工作人员却表示;杨女士带来的金手镯系赝品,仅仅是钢圈外面镀了一层金膜,为了验证猜想,工作人员在征得杨女士的同意后,还用高温火枪对其进行燃烧,果不其然,在高温的炙烤下,原本金灿灿的黄金立刻变得乌漆麻黑。
这可气坏了杨女士,随即杨女士带着黄金和当初购买的发票,找到购买金手镯的门店,要求其对自己进行赔偿,了解到来意后,进店工作人员表示:谁卖给你的,你去找谁,而杨女士则认为:我是在门店中购买,当初的售货员已经离职,所以门店理应为此负责。
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工作人员大声的对杨女士说道:有本事你就去告我,只要你能告赢我,我就给你换,此时杨女士可谓是满腔怒火,随后拨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话,要求官方介入为自己做主,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杨女士是否有权要求金店对自己进行赔偿?金店的做法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1.商家涉嫌到消费欺诈,应当赔偿杨女士为此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不得存在欺诈等行为,否则需要按照货款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来算。
在本案中,杨女士将当初购买黄金的发票和交易单据拿到执法人员的面前,通过交易单据能够看出,这一款黄金手镯确实是在该门店购买,而且克数和样貌都能对得上,但是唯独不同的是,收费单据中标注的是999足金,但是目前经过检验后,杨女士的手镯却并非标注的999足金,以此来看,金店已经涉嫌到欺诈消费,应当按照货款的三倍对杨女士进行赔偿。
2.门店涉嫌严重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商家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行为的,可以举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执法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目前杨女士遭受到消费欺诈的事实基本上已经能够认定,除此之外,商家还涉嫌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等,而杨女士也已经拨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话,要求执法部门参与进来,作为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条文依法处罚。

3.商家严重侵权,将会受到执法部门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存在以上行为的,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整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以商家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按照以上法律条文,商家可能会面临着被没收所有违法收入的处罚,除此之外,还有可能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罚款,如果后期有更多人反映同一现象,执法部门还有权利将金店的营业执照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