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够臭,我不要!”江苏南京,一摊主为了薄利多销,以10.8元一斤的价格出售榴莲,一女子表示自己要一个,摊主打开后,女子竟拒绝付款,大喊:不够臭,我要臭臭的,浓浓的!
(案例来源:江苏卫视,人物均为化名)
韩女士是“榴莲控”,她一看见榴莲就总不走不动路, 别看她衣着朴素,平时省吃俭用,但是每隔几天都要买一个榴莲吃。
一天下午,阳光斜照,韩女士和丈夫走进了熙攘的超市,一到水果区,她的目光马上被摆放榴莲的架子吸引,然而,一看价格,28.8一斤,一个榴莲往往要小二百,这让她皱起了眉头。
因为搞活动时,榴莲不到20一斤,如今的价格无疑让她觉得不划算,尽管她对那个香甜的榴莲记忆犹新,但是再馋也不能花冤枉钱。
然而,上天待韩女士不薄,回家的路上,她又碰到了自己心心念念的榴莲。
一辆大车停在路边,上面堆满了黄灿灿的榴莲,还立着一个大牌子,上写着“泰国榴莲,10.8一斤”,非常醒目。
韩女士眼睛一亮,赶紧走过去挑选,仿佛榴莲不要钱一样。
摊主一见有顾客上门,赶紧迎上去推销,表示他的都是正儿八经的泰国金枕,别看卖的便宜,质量绝对好,他主打一个薄利多销。

韩女士一听更心动了,因为她从来没碰到这么便宜的榴莲,赶紧要挑一个大的。
韩女士长了个心眼儿,因为自己多次买榴莲,发现有时候会开到死包或者变质的果肉,所以开之前,她对摊主说,如果果肉没熟或者变质了,她可不要。
摊主拍拍胸脯,自信的表示:绝对没问题,不熟或坏了不要一毛钱。
韩女士挑来挑去,终于选到了一个果型好的,摊主带上一次性手套,给韩女士打开了。
这个榴莲果然不负众望,果肉非常的饱满,色泽鲜亮,还飘着一股淡淡的榴莲香气。本以为韩女士会痛快付款,但万万没想到,她竟然不要了。
摊主既诧异又生气,因为榴莲都打开了,而且果肉很好,凭什么你说不要就不要了呢?那这个损失谁来买单?这不是耍人呢!
一听摊主的话,韩女士更不乐意了,她直接扬言:“你这哪是正宗的金枕,我经常吃榴莲,你蒙得了别人可蒙不了我,这个榴莲一点臭味儿都没有,我要那种浓浓的、臭臭的榴莲。真是便宜没好货!”

老板一听,差点气晕过去,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韩女士推着丈夫转身就要走,摊主赶紧拦着,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老板见一人不敌四手, 情急之下拿起了车上开榴莲的水果刀, 将韩女士丈夫的胳膊拉了个口子。
围观的人群怕闹出大事儿,赶紧报了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了解了事情始末后也哭笑不得。摊主拿刀肯定不对,但韩女士的行为是导火索。
因为榴莲臭不臭,要多臭,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所以果肉没坏,她就要买单,不存在摊主强买强卖一说。
在警察的极力劝解下,韩女士最终花了106元,将那个“不够臭”的榴莲买走了。
1、一个巴掌拍不响,出现这样的情况,有可能老板卖的榴莲只是一般品牌的,并不是所谓的泰国榴莲;还有可能,韩女士肯定是觉得榴莲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没有想要的臭味。

那么,从法律角度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呢?
2、如果榴莲真的不是泰国榴莲,但老板为了更好的卖榴莲,故意挂羊头,卖狗肉,也不是不可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老板的行为就侵害了韩女士的知情权,是侵权行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榴莲品质和泰国榴莲相差太大,价格差距太远,那么,老板还有能涉嫌欺诈,那后果很严重。这种情况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来鉴定。
3、如果榴莲是符合标准的,韩女士因为榴莲不够臭、味道不够浓,而拒绝购买,那就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韩女士选好榴莲,老板帮忙打开以后,果肉饱满,没有果肉没熟或者变质情况,这种情况下,韩女士应该支付相应的价款。
老板的榴莲没有问题,打开以后韩女士再说不要的话,那这榴莲是无法继续销售的,韩女士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么购买榴莲、要么赔偿老板损失。

4、面对韩女士的行为,老板的处置方式极为不妥,这样很容易让有理变成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上下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很明显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伤害结果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真的是非常不划算。
所幸,最后,在民警对劝解下,韩女士买走了榴莲,双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了更大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