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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2月9日),记者获悉,近日,无锡的朱某入职当地一家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可转正,可是工作了1个多月后,朱某就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说他不符合录用条件,朱某认为公司的解雇毫无缘由,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法官刘志刚:“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三个月,然而在朱某试用期的第二个月,该公司就以朱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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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至于哪里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并未作出解释。朱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法官刘志刚:“在审理中,关于朱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表现,该公司主要的理由是,朱某未按照公司要求组织召开运营会议,不及时对下级的工作汇报作出指示,另外一个理由是业绩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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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司这些说法能作为辞退朱某的正当理由吗?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法官刘志刚:“入职邀请函仅规定了定期召开运营分析会,但公司并无书面的规定,召开分析会的次数和频率,朱某虽然没有在群中回复员工的工作汇报,但是也不能以此就认定,朱某未对团队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关于业绩考核不合格,因为该公司的考核仅有总经理对朱某进行了考核,较为主观,也不足以证明朱某不符合相关的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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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还发现,公司未提供就解除事宜通知工会的依据,程序上违法。因此认定:该公司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法官刘志刚:“判决该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合计18000多元。”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