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

报废车辆是不可以继续使用的

否则会受到法律处罚

林某就是很好的例子‍

12月7日晚,林某驾驶一辆早在几年前就应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被交警部门查获,受到了罚款500元、驾驶证被吊销、摩托车被收缴的处罚。

当晚21时,林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玉州区苗园路行驶时遇到交警夜查。执勤交警发现林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于2020年1月份达到了强制报废标准,于是依法暂扣该车。林某解释说,该车是其于2021年5月份花500元买来的二手摩托车,当时已知该车达到报废标准,但为了方便自己夜间出行,仍抱侥幸心理驾驶该车上路。

林某驾驶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有关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对报废摩托车予以收缴和强制报废。

警方提醒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等性能大大降低,各机件随时有“罢工”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驾乘人员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法律明令禁止继续使用报废车辆。请广大驾驶人密切关注车辆状态,按要求办理年检,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需尽快办理报废机动车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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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林交警及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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