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浙江某公司老板郑某在单位因工作上的琐事借故生非殴打员工杨某,杨某报警后警方受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因郑某只承认双方发生冲突和有相互推搡的行为,拒不承认有殴打行为且诬陷杨某将其打伤而至案件无法调解。8月初,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郑某做出行政处罚并认为杨某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对杨某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杨某当即向劳动仲裁部门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公司方认为仅构成杨某被迫离职,公司一方并未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同意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杨超平律师作为杨某的代理人(亲属代理)在庭审中坚持认为,破坏劳动关系的行为系郑某做出,且考虑郑某的身份和其案发前后的一系列行为必然导致受害员工杨某无法再去上班,也就是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非就是公司无法定理由或者未按法定程序把员工赶走,而打人是最极端的赶人走的方式,举轻以明重,老板无辜殴打员工当然应当按照无非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试想,如果老板无故殴打员工不属于违法解除,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私营企业特别是个人所有的企业就可能就不会存在了,公司老板为了节省成本,在无法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采取极端的无辜殴打或者借故生非殴打的方式使得员工不敢继续上班。最终,用人单位及仲裁员均接受了该观点,被申请人同意按违法解除支付经济赔偿金,案件在仲裁环节调解结案。

当然,老板殴打员工可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也应当是有限制的,一般应当限定在员工无过错且老板无悔意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限制,一定会导致一些碰瓷事件的发生。老板殴打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按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得出结论。通过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和演绎推理的方式可以得出应当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目前还未出现过类似的裁判文书,本案可为劳动者在类似事件发生时维权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参考。(作者:杨超平,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