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山东一公司的离谱加班要求:

员工必须加班到晚上10点

如请假就算旷工!

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还冲上了热搜榜

究竟咋回事?

一起来看!

事件回顾

小吴今年23岁,大学学的是室内设计。今年11月9日,他正式入职进入山东某公司任外贸销售员,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3200元底薪加提成。

11月16日,小吴所在部门的主管在群里发消息,要求“所有人明天全员加班到晚上10点,不允许请假,请假按旷工处理。

小吴因家里有事,跟主管请假后,17日晚上在正常下班时间19点左右回家了。

结果第二天上班,小吴就收到了人事拿来的离职申请表,要求他主动离职。“工作这几天的工资也没结算,要签了字才能结算,申请表上写的是自愿离职,我没签。”

小吴已在20日联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目前正在准备仲裁资料。

公司回应:并非强制加班,系对新员工态度进行考察

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周先生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外贸行业对学校专业、英语水平等有要求,但小吴专业与岗位不匹配对于这类非专业的员工,公司首先是想从态度上做一个观察,如果资历不够,态度再不行,肯定不是我们想要的。”

对于小吴网络曝光的行为,周先生称公司规定内部群不允许截图转发,“如果这个事情再继续蔓延,我们就会反诉,律师已经在关注这个事情的发展了。”

律师解读:

“加班请假=旷工”

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另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都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务,属于违法情形

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员工,企业要求加班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员工加班时请假算旷工,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应该禁止。哪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加班,加班的时长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相应报酬。

现在许多企业和个人将超时工作视为理所当然,存在不一定合法,劳动者的权利应当严格受到法律保护,全社会也应该形成依法劳动的社会风气。

哪些情况用人单位

才能要求员工必须加班?

加班费怎么算?

加班后既不调休又不给加班费咋办?

科普时间到!

01.

哪些情况用人单位

才能要求员工必须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能拒绝:

1.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公众利益需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设备检修保养: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国防紧急任务: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如遇上述情形,员工拒绝,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可能面临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

02.

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3.

加班后既不安排补休

也不支付加班费咋办?

一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热线电话12333、工会热线12351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

社长提醒

用人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

不可凭借公司的强势地位

滥用劳动管理权

应对劳动者多些尊重!

在加班方面

劳动者有权说“不”

如遇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

可依法依规维权!

来源:新浪微博、极目新闻等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

⊙编辑:学习经营管理(ID : MBA160)

如果您喜欢此篇文章,记得发到给好朋友哦!分享智慧,好运常伴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