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同意他人搭乘自己所驾驶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搭便车”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形,本出于好意,可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因责任承担而引发纠纷。近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

#01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接其女儿放学,途中答应同村亲戚帮忙接同幼儿园小孩(一男一女)回家,回家路上车辆在右转弯过程中驶出路面,车辆翻下路坎,造成亲戚的儿子当场死亡、女儿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均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02

法院审理

广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通俗来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如果认定有责任,不管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要赔偿乘车人的损失,免费同乘只是一定程度上减轻赔偿的比例,只有乘车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驾驶人才能免责;而且如果构成犯罪,驾驶人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广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