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红军与被执行人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于红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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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案号:(2023)鲁0402执1014号。

(二)被执行人信息:姓名:盛超,性别:男,出生日期:1981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110151614,户籍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广济花园17号楼3单元。

(三)执行依据:(2023)鲁04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

(四)执行标的(金钱):本金140000及利息。

(五)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六)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举报电话:0632-3123277、3123120。

联系人:周法官。

联系地址:枣庄市市中区西昌北路1469号。

特此公告。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鹏与被执行人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彭鹏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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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案号:(2014)市中执字第1270号。

(二)被执行人信息:姓名:闫红,性别:女,出生日期:1967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6710087821,户籍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一号建行宿舍。

(三)执行依据:(2012)市中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调解书。

(四)执行标的(金钱):本金93200元及利息。

(五)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下落信息的(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按举报信息实施执行后,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六)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举报电话:0632-3123277、3123120。

联系人:周法官

联系地址:枣庄市市中区西昌北路1469号。

特此公告。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继玲与被执行人周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庆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贾继玲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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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案号:(2020)鲁0402执4232号。

(二)被执行人信息:姓名:周庆民,性别:男,出生日期:1973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7306180634,户籍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立新街立新1号楼西单元。

(三)执行依据:(2020)鲁040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

(四)执行标的(金钱):本金735000元及利息。

(五)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下落信息的(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按举报信息实施执行后,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六)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举报电话:0632-3123277、3123120。

联系人:周法官。

联系地址:枣庄市市中区西昌北路1469号。

特此公告。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来源:市中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峄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马夫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马夫芹,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山家林中心街4号通晟四区36排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741102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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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金额:凡是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所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本院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32-7739697、7739169

联系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峄州路19号

联系人: 孙法官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