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一人到某商行买酒,一番磨叽过后,最终选购了7瓶五粮液白酒。可出了店门后不久,此人就返回商行索要赔偿,说这7瓶五粮液是假酒。

由于此人的形迹可疑,商行当即拒绝了他的要求。于是,此人将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商行退一赔十。经过审理,一、二审法院均只判令商行向此人返还购酒款,驳回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

关于为何驳回,二审法院指出此人购酒时的磨叽行为是因素之一,该磨叽行为说明此人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恶意。对于这个说理,有些网友难以接受,认为这会使售假之人增多。

一、案情概况

情况是这样的,在去年2月份,张某来到了新疆哈密。一日,张某看到一家商行正在营业便直接走了进去。很快,商行的工作人员迎了过来,询问张某想买点什么?

观察之后,张某说自己想买到酒水,希望工作人员给介绍一下。听到如此要求,工作人员给张某说了下店内酒水的品牌及价格情况。考虑过后,张某说自己想买7瓶单价为1300元的五粮液白酒。

7瓶五粮液,那可是9100元。对于张某的购买需求,工作人员难掩兴奋,很快将7瓶五粮液拿了出来。可面对这7瓶五粮液,张某却变得谨慎起来,开始一瓶一瓶地摩挲起来。

非案涉五粮液,仅为图示

足足磨叽了将近40分钟后,张某向商行支付了9100元的购酒款。收到款项后,工作人员向张某交付了这7瓶五粮液。

可张某仅仅离开商行2个小时后,他就折返回来了,当即说这7瓶五粮液是假酒,商行应该向自己赔偿。

对于张某的要求,商行态度很坚决,就是不予赔偿。既然私下和解不了,张某就在两天后将此事反馈到当地市监局。接到举报后,当地市监局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

但张某的胃口与商行能承受的金额相距甚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终究是调解无果。于是,张某将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9100元的购酒款,支付9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一审法院受理后对这7瓶五粮液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中5瓶系假冒五粮液集团注册商标的产品,2瓶系五粮液集团的产品。

就这个鉴定结果并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判令商行向张某返还购酒款65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前述结果,张某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决没有问题,遂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法院仅判商行返还6500元购酒款的理由

要分析二审法院如此判决的原因,我们必须回到赔十的法律规定上来。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按照前述规定,我们能够总结出张某能够向商行索要10倍购酒款赔偿的条件:

首先,在这起购买事件中,张某的角色应该是消费者,即是以生活消费需要来购买这7瓶五粮液白酒。

其次,商行向张某出售的这7瓶五粮液白酒应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后,商行出售这7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粮液白酒之主观状态系明知,即商行知道或应该知道这7瓶五粮液白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值得提及的是,只有在张某全部满足这三个条件时,商行才有义务向张某支付10倍购酒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但在本案中,由于张某在购买这7瓶五粮液时不断的拍照、录像,时间大概有40分钟。同时,张某又是在购酒后2个小时内返回商行索赔。

前述事实使得二审法院推定张某购买这7瓶五粮液是以索赔为目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张某不具备消费者的身份。同时,该等事实也足以说明张某是在知假买假。

另外,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中被鉴定为假冒五粮液集团注册商标的5瓶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某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按照这个事实向商行索要10倍惩罚性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这并不影响商行向张某返还那5瓶假冒注册商标酒水对应的购酒款,毕竟商行没有向张某交付符合质量约定的酒水,张某有权就这5瓶酒水要求商行承担返还购酒款的违约责任。

同时,这也无法掩盖商行向张某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酒水的违法事实。由于法院并无处罚该商行此等违法行为的职权,为了让商行就此等违法行为付出法律代价,法院将此违法线索移交给了当地行政执法机关。

三、一点看法

其实,就本案来说,我是觉得影响张某无法获赔10倍购酒款惩罚性赔偿金最大的障碍是其被法院认定的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知假买假及没有举证涉案五粮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影响其主张10倍购酒款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知假买假一节,我国《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前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购买者在购买之时明知所购买的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购买者照样能够向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主张权利。

既然是主张权利,而该条又没有限定购买者可得主张权利的范围,那购买者就可以向生产者及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案涉五粮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一节,我认为,就案涉5瓶假冒五粮液集团注册商标酒水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应该由商行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既然这5瓶酒水是假冒五粮液集团商标的产品,那其外包装及瓶身上的信息就不是真实的,上面的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自然也是虚假的,能够视为商行对外销售了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等食品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会推定商行实施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举证责任自然转移给商行承担,由其举证证明这5瓶酒水在实质上不损害人体健康,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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