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作为城市的执法部门,承担着维护市容市貌的重大责任,但在很多人眼中,城管似乎已经变得面目可憎。

在有些场合下,某些城管的暴力执法行为给广大城管群体抹黑,也让大众对他们的印象较差。

案例回顾

王女士一家住在某小区附近,前年她被检测出怀孕,去年她的孩子在医院平安生下。一家老小对于这个到来的小生命都格外宠爱,生怕摔着撞着,让孩子哭嚷喊闹。

这几天天气晴朗,温度也正适合,之前给孩子买的衣服小了,家里的奶粉也快空了,王女士便思考着要去市中心的母婴店买一些回来。

王女士的丈夫那天出门工作,她的公公婆婆又因为老家有事,前几天匆匆忙忙的赶了回去。于是王女士只好独自抱上孩子去往市中心。

孩子体型虽然不大,但是以防万一,王女士还是背上了一个大背包,里面装上了一些婴儿的必需品,以备不时之需。

在车上孩子睡着了,都很安静,王女士也没有操太多的心。在去往母婴店购买完自己想要的东西之后,她便离开了那里。

即将走到公园的时候,怀里抱着的孩子突然哭嚷起来,并且开始剧烈地挣扎。以王女士的经验,她看出孩子不是饿了,估计就是想要上厕所。

她不急不忙的从包中掏出了奶瓶,并将奶嘴送到了孩子旁边,但仍然没有止住婴儿的哭闹。王女士终于意识到,孩子可能是着急着想要上厕所。

她看向四周没有见到公共厕所的影子,而孩子也扑腾得越来越厉害。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决定在街上解决孩子的大小便问题。

就在王女士褪下婴儿的裤子之后,两名路过的城管见到了这个情况,立马围了上来,并厉声呵斥了王女士的行为。王女士诚恳的表示自己下一次绝不会再犯,但此时,孩子正在上厕所,又怎么能够停止。

见到王女士仍然没有停止她的行为,两名城管直接开始动手阻拦。

挣扎过程中,王女士十分担心孩子受到磕碰,便好言好语的恳求着,但城管仍然强硬的表示,让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王女士一时冲动,便直接与城管进行理论,并伸手推搡对方。还两名城管也在这种情况下出手制止并言辞愈发激烈。

在一个没有预料的情况下,王女士被城管重重掀翻在地,而怀里抱着的婴儿也不慎被摔在地上,整个街道上婴儿的哭喊声都清晰可闻。

路过的行人立马将王女士搀扶起来,并迅速报警。警方随后赶来,将王女士和他的孩子都送往了最近的医院。

事件发生之后,相关视频也被传播到了网上,并引起了轩然大波。城管所在街道办人员也对接了此事。

幸运的是,经过医院检查,王女士和她的孩子都没有受到很重伤害,只是稍微的损伤,而两名城管目前也已经被停职。

以案释法

一,城管打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又应当由谁来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城管的违法行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到政府部门去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城管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街上随地大小便,要负责任吗?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不过我国暂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小孩在公共场合随地大小便行为应当要受什么处罚,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只是会受到大众道德上的谴责。

但孩子的监护人在平时应当对儿童进行适当教育,规范其言行和举止,培养其良好习惯。

结语

暴力行为无论是发生在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平民大众身上,都是一件非常恶劣的事情。作为新时代有素质和道德的公民,在矛盾发生的时候,尽可能心平气和的采用言语继续沟通,而不是一言不合就动用武力,至于对弱势群体动武则更是令人不齿的行为。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