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摘要公开》(南农(肥料)罚〔2023〕19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广西新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作出警告、罚款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执法机关名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南农(肥料)罚〔2023〕19号

执法决定日期:2023年12月11日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广西新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广西新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简要事实: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南宁市江南区康土农资店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当事人李*灿提供涉案肥料进货单上供货方名称,对位于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四路7号远信光电产业大楼第9层903号房的供货方广西新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溯源调查,该公司为代理销售商,无存放肥料的仓库。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卢*新进行询问调查。广西新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新确认销售给南宁市江南区康土农资店涉案肥料“兄弟情®”牌微生物菌剂的事实。

经查询农业农村部官网,涉案肥料产品“兄弟情®”牌微生物菌剂标签标称的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5300)号”持有人为济南劲牛肥业有限公司,与标签标称的兄弟情(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广西新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法律依据: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2”,违法行为“(1)”:“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执法结论: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19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950元。

来源: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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