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你的银行卡、电话卡借我用,

报酬少不了! ”

“帮我收购一些银行卡

带你轻轻松松赚快钱!”

真的有这么好的事?

切莫贪图小便宜

小心掉进“帮信罪”陷阱!

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间,苏某在李某(未归案)的授意下以每套20000元的价格向陈某(已判刑)收购了2套对公账号的银行卡五件套,其中一套银行卡为交通银行的银行卡,后获得800元辛苦费。经公安部反诈系统对该交通银行卡进行查询,该卡涉嫌多宗诈骗案,属于涉诈账户。从2020年12月16日至20日,该银行卡卡内的支付结算金额(流入金额)共314325元。2021年4月24日,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9月15日,苏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800元。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收购、出售银行卡,情节严重,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苏某退出的违法所得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

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

还有受利益驱使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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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出售、出租

“两卡”(信用卡、电话卡

是“帮信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中

不乏是一些学生和老人

轻信能轻松赚钱的诱惑

结果掉进犯罪分子的陷阱

被加以利用沦为“工具人”

成为“替罪羊”

法官提醒

“帮信”行为不仅害人害己

还贻害社会各个层面

广大市民应提高警惕

绝不轻信

“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

千万不要将自己的

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

以及微信、支付宝等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借予他人

在提供信息技术帮助时

应做到多方核实、仔细分辨

避免落入他人设下的

违法犯罪圈套

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如遇到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应当及时报警

案例供稿:云安法院

漫画来源网络

编排、一审:谭丝慧

二审:柯丽莹

三审:郑锦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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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