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吕谦,一个已经步入社会12年的职场人士,经历了数次工作单位的更迭。最近的一个单位,他仅度过了4年,然而,他为自己的社保账户贡献了8年的时间。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都有资格享受年休假。对于吕谦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他期待已久的福利。他常常想象着与家人一同出游的情景,沐浴在温暖的阳光下,享受那份难得的宁静与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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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吕谦来说,更为关键的是他的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是依据总工作时间,还是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或者是社保缴纳时间呢?实际上,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吕谦在之前的单位有连续的工作记录,那么他的总工作时间可以作为参考。但如果他在不同的单位工作的时间有重叠或者有间断,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了。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年休假应在1个年度内集中休完,或者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不能不能跨年度安排的,不能安排职工休清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不能不能跨年度安排的,不能安排职工休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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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吕谦在享受年休假时,不仅需要考虑他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还需要考虑他在之前单位的工作记录以及社保缴纳情况。同时,他还需要注意年休假的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来说,按照惯例,年假是按工作年限计算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既不按本企业工龄,又不按缴费年限计算,上年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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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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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年休假呢,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不能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的额情况有哪些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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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其中还有一个问题,有的人换了几个单位,他中间也许停止工作好几年,怎么计算累计工作时间呢,也就说,年休假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来看最高院观点: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出台,但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解释,笔者认为,现阶段认定累计工作时间,应按社保缴费记录作为依据,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采用单位累计方式计算累计时间而不是用连续工龄确定休假天数,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精神。

总的来说,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对于吕谦来说,他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自己的年休假天数。如果不使用年休假的话,可以按照具体天数折算成3倍工资的。同时,他也需要注意在享受年休假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