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男方给女方支付了106万元当作彩礼。没想到,不到三个月两人就离婚了。那么,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这106万彩礼?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案例。
在丽江,这样闪婚闪离后因彩礼发生纠葛的案例也不少。
而类似这样的彩礼纠纷案所带来的强烈争议及舆论反馈也令人深思:我们是否应该重新审视传统文化与时代的冲突?如何在保留传统价值观念的同时追求平等与公正?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当年9月登记结婚。
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另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
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其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事实上,在丽江,这样的案例也早有发生。
男女双方认识两个月就结婚,结婚后才一个月就离婚,离婚时男方向女方索要结婚时给的彩礼和“三金”。(点击查看此前报道)
@桑荷叶:彩礼一说没有法律依据,是否收取了只能双方凭良心了。再说,性格问题确实是家庭从小教育问题,融入社会大家庭容不得我行我素,只能说是一种人生悲哀!
@要开心咯嘛:法院真好,会判!
@雪山雄鹰:把婚姻当儿戏,有欺骗亲朋好友随礼之嫌!要退彩礼就把人家随礼也退了吧,不然还会有下次!
@万成兄:彩不彩礼跟我们无所谓,只是麻烦下次二婚不要来请我了,OK?
@媛:一旦领了结婚证,不可能全额退还彩礼,说女人骗婚的人咋想的?好好去看看婚姻法吧!对女方名誉也有损失呀,况且还有共同开销。
@平安喜乐: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不结婚也是。
@快乐人生:现在闪婚闪离现象太多了,年轻人要学会对自己的婚姻负责任!
@晨曦:所以,婚姻大事,一定要慎重。
电影《失恋33天》中有一句总结两代人不同婚恋观的台词:“我们那个年代的人,对待婚姻就像冰箱,坏了就反复地修,总想着把冰箱修好。不像你们现在的年轻人,坏了就总想换掉。”
随着社会包容度的提高,“快餐式”恋爱、“闪婚闪离”现象日趋常见。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年轻人的成长大多很顺利,他们对爱情和婚姻有很多浪漫美好的憧憬,可一旦面对柴米油盐以及婆媳关系等问题时,却缺乏处理的能力和耐心,往往像小孩在过家家。并且很多小夫妻无论身心还是经济上都无法独立,还是要依靠父母的支援,如帮忙带小孩、还房贷等。年轻人的婚姻也常因双方老人的参与演变成亲家之间的“混战”,父母不放心,婚前把关、婚后干预导致矛盾逐步升级。不可否认的是,这类现象给个人、家庭、社会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读本君认为:婚姻自由不代表可以将婚姻当儿戏。
“闪婚”也许是因为一时的激情,但是生活总是归于平静,婚姻中更多的是爱与责任。只有正确理解了婚姻的意义,做好了步入婚姻的准备,才不会让婚姻变得脆弱。
对于“闪婚闪离”及“闪婚闪离”后的彩礼归属问题,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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