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律师市场化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2023 年 10 月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近年来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实践,现就开展律师市场化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创新社会治理,从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的作用,按照依法调解、当事人平等自愿选择、调解中立保密、便捷高效和有效对接原则,完善律师市场化调解制度,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模式

本实施意见所称律师市场化调解,是指当事人直接向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商事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诉前委派律师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并可按有偿低价的原则依规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的活动。

根据我县实际,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商事调解工作室,作为专门的律师市场化调解机构,组成调解团队,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委派的诉前调解案件。

经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审定,建立设立律师商事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县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工作室应当置备律师调解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律师调解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三、工作程序

(一)收案范围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律师市场化调解:

1.民间借贷纠纷;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其他商事纠纷。

(二)案件受理

1.律师商事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应当由纠纷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律师商事调解工作室审查认为可以提供调解服务的,在律师调解员中安排律师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2.人民法院对适宜律师市场化调解的纠纷,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征求各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引导当事人申请先行调解。

(三)组织调解

律师商事调解工作室接收调解案件后,应当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律师调解工作一般由 1 名调解员主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 2 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律师商事调解工作室指定其中 1 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 30 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四)调解结果

调解成功的,由律师调解员指导和协助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告知且释明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应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必要时可引导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和确认。律师调解员应同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委派调解的案件,终止调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退回委派调解的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就每件调解案件建立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五)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律师商事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合出具相应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

县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确认申请依法及时处理。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书面异议但被人民法院驳回,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规范收费

律师商事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低价的原则依规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但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成功的收取调解费,调解不成功的不收调解费。律师调解费一般由申请方在案件受理后先行垫付,双方当事人具体承担金额在调解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律师调解费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 年 1 月 19 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50%以内收取,具体金额由律师商事调解工作室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人民法院诉前委派律师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与当事人协商,调解成功的案件可收取不超过诉讼费 50%的律师调解费。

律师调解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开具正规票据。任何律师调解员不得私自收取调解费。

律师调解费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报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并予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在调解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决定回避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防范虚假诉讼

律师商事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虚假诉讼防范机制,严格甄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如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终止调解,并向县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及时作出书面说明。

(三)严格工作纪律

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向当事人推荐、介绍仲裁、诉讼代理人,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制度建设。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在人民法院推进调解程序前置试点过程中,引导适宜市场化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畅通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渠道,提高司法确认工作效率。

(二)强化队伍管理。要加强对律师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建立律师调解综合评价体系,对律师调解员库和建立律师商事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动态调整,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给予奖励,作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三)强化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推介律师调解组织,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