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情

家住山东省威海市某村的刘先生拥有一套房屋,后某镇政府作出了《某地方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布了范围,刘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在征收过程中,镇政府组织人员到刘某家中对房门进行了破坏。刘某认为该行为明显超出镇政府的法定职责。于是当事人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最终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通过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某镇政府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本案中,镇政府组织人员暴力破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又不能证明该行为的合法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可知,采取暴力的手段,破门强拆房屋的,是属于暴力拆迁,是违法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会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镇政府组织人员进入刘某居住的房屋致门锁造成了损坏,且镇政府未能就该行为提交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刘某居住并使用涉案房屋,房屋内财物的损失与其有利害关系,其主体适格,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