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陆俊辉律师
当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遭受欺凌时,家长们往往会感到心痛和无助。然而,在保护孩子的过程中,我们不应仅局限于情感的表达,更应通过理性的行动来维护孩子的权益。在这方面,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全面保障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当孩子的安全和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借助这部法律来要求相关机构采取措施,确保孩子的安全与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施害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则实施侵害一方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如未成年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生活期间收到人生伤害的,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3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张某玮、张某然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就适用了上述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民法典》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也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和财产权等。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4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有关抚顺XX经济开发区胜利中学、李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就适用了该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也为我们提供了保障孩子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各项制度,并明确要求学校应采取措施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茁壮成长。如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适用于欺凌的场景。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也适用于未成年人受欺凌的情形。
当然,未成年人实施欺凌行为也不排除构成刑事犯罪可能,根据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行为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满16周岁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行为人未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但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专门矫治教育:行为人未满18周岁被追究刑责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下列举几起常见的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一、朱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牵系着每一个家庭的敏感神经,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对此类行为,如果仅仅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会纵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本案裁判法院充分考虑五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分别判处相应的实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在校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刑事案例二、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纠结龙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成立以帮忙打架收取保护费的“帮会”,先后逼迫10余名在校学生加入帮会并交纳保护费,殴打10余名在校学生,收取费用约2000元,致使多名被害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案发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追加起诉闵某某等帮派骨干成员涉嫌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某等人六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针对案件中凸显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建立校园安全防控及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等检察建议,教育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典型意义】
在校园拉帮结派,收取保护费,欺凌同学,严重扰乱校园秩序,严重影响在校学生安全感,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追诉遗漏犯罪,体现严惩校园欺凌犯罪的决心。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筑起了平安校园防火墙。
刑事案例三、主父笑某、主父文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2000年出生,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即指使无业青年主父笑某、主父文某教训这名同学。2015年1月4日,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主父笑某、主父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过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认定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
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本案中,刘某某结交闲散人员,不仅要教训与自己有矛盾的同学,还“热心”地帮朋友出气,无视法律,恃强凌弱,缺乏对规则的基本认知和敬畏,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其家长应当对其严加管教,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被告人主父笑某、主父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刑事案例四、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经帮教后考入中专、中职学校8人,继续在初中部学习2人,就业6人,其中2人在省运会射击项目青少年组竞赛中取得好成绩。
【典型意义】
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涉黑恶成年犯罪人。拉拢、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行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重处罚。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帮教矫正和警示教育并行、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并举,对涉黑恶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帮教矫正和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刑事案例五:巩某甲和王某甲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巩某甲和王某甲(作案时未满14周岁)窜至山阳中学南校区东边“骄阳网吧”,采用语言威胁、恐吓,扇耳光的手段对王某乙实施抢劫。王某乙从网吧内跑至网吧外,巩某甲遂在后追赶,王某乙在此过程中跳入职中路口河道内,至其右胫骨远端骨折、右腓骨下端骨折、右踝关节脱位。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校园欺凌,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辩护观点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刑事案例六、高某等的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盗窃、诈骗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10月以来,高某招揽邱某等14人(12人系未成年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在校园及周边向未成年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盗窃、诈骗等犯罪20余起,被侵害学生30余人,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追加认定一起进入学生宿舍收取“保护费”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改变定性四起诈骗犯罪为盗窃罪,对仅参与一起盗窃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吴某附条件不起诉,对其他集团成员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判处首要分子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判处其他13名成员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成年人纠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涉恶校园欺凌案件,侵害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校园安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合力打击该类涉恶犯罪集团,依法维护了校园安全。
刑事案例七、陆某、蔡某某强制侮辱妇女案,郑某某等人故意伤害、强制侮辱妇女案,覃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蔡某某与被害人肖某(女,16岁)在酒吧饮酒时,因不满肖某喝酒时离开,被告人陆某提议将被害人肖某找回并打一顿。后二被告人将被害人肖某强行拉到酒吧附近巷子,对被害人肖某实施扇耳光、按在地上踩头等殴打行为,后经被告人陆某提议,二人一起强行扒掉被害人肖某衣裤,致使被害人肖某上身赤裸、下身仅剩内裤,并拉着被害人肖某的双手不让其遮挡隐私部位,该过程被多名群众围观和拍摄照片、视频,后相关照片、视频被传播至微信朋友圈和互联网百度贴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蔡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且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两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均予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刑事案例八:郑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底,被告人郑某某(未成年少女)因生活琐事对孙某某(女,17岁)怀恨在心。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邀约杨某、万某、封某等人将被害人孙某某先后带至公园及宾馆房间内,采取拳打脚踢、用包带抽、用石头和烟灰缸砸头等手段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并脱光其衣服,拍摄裸照,剪头发,打火机烧头发,致孙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被告人杨某、封某、万某将上述所拍部分照片上传网络,导致该照片在互联网迅速传播,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累计达表面积10%以上,为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以暴力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分别判处郑某某等人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刑事案例九、俞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8日下午,俞某(未满16周岁,后被行政处罚)为泄愤,遂纠集被告人覃某某等10余人(其中8人未满16岁,后被行政处罚)在某商业街区门市内无故对被害人吴某(女,15周岁)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后因害怕被害人伤情被其家人发现,遂于当晚以“养伤”为名将被害人吴某及与吴某同行的张某某(女,15周岁)一同带至宾馆看押。次日晚,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吴某、张某某带至饭店就餐时,经俞某指使,被告人覃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以打耳光、砸蛋糕、泼啤酒、喂剩菜、扯头发等方式进行殴打、侮辱。后俞某等人继续以养伤为名将被害人带至宾馆看押。带至宾馆后,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再次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害人吴某用手机拍摄另一被害人张某某被殴打的过程。直至3月21日下午,经俞某同意,被告人覃某某让二名被害人自行离开。
后张某某被殴打的视频几经流传,被传至互联网大量转发,在新浪、腾讯等网站上均有转载,并有大量跟帖,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经鉴定,二名被害人均属轻微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事实及其它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评析】
……案件不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均是16-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年龄相仿的青少年之间发生的犯罪行为,……有8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予刑事处罚。有三起案例的起因均是琐事产生矛盾,或是争强好胜,或是逞一己私利,或是为了讲义气,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在所不问,任由事态发展,这些行为方式也恰恰体现了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在面对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用简单的暴力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这也正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频发的根本原因。同时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智能网络手机在校内外普及,让犯罪行为及时曝光,虽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便利,但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将舆论的目光引向了校园暴力。
上述犯罪通过网络、视频传播,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从近几年此类案件的处理来看,不乏部分地区、部分家长、老师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小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即可解决问题,故在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同时,过度的保护失足青少年反而适得其反,使其存在侥幸心理。有时必要而严厉的惩罚更能警醒那些迷途中的未成年人。希望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处理,能对广大青少年能起到一个警示、震慑的作用。同时也希望通过每个家庭、每个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及时制止有不良倾向苗头的青少年,从源头遏制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发生,还校园一个宁静的学习氛围。”
引述上述刑事案例目的一方面是让家长们更好地教育孩子,一方面要教育孩子不要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方面要教育孩子识别和应对欺凌行为,让孩子们了解在面对欺凌时应及时向老师或家长报告,必要时可选择报警处理,切莫独自承受或私自实施报复伤害行为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我们还应培养孩子的社交技能,鼓励他们多参加社交活动并结交朋友,以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应对问题的能力。
同时,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也是预防欺凌的有效途径。家长们应该与孩子建立密切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关注孩子的情感和心理健康。通过与孩子的深入交流,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他们提供温暖的陪伴与支持。
此外,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同样至关重要。我们要教育孩子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让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遵守法律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将有助于孩子们在面对欺凌时采取正确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万一孩子受到欺凌,建议家长们采取以下措施:
1. 保持冷静:首先,家长们要保持冷静,不要过度反应或情绪化。尝试理性地了解情况,不要让情绪影响判断力。
2. 倾听孩子:倾听孩子的心声,了解他们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让孩子感受到被理解和支持,这有助于建立信任和沟通。
3. 采取行动:如果孩子受到欺凌,家长们应该采取行动。与学校或相关机构联系,寻求帮助和支持。要求学校或机构采取措施保护孩子,防止再次发生欺凌行为。必要时需求律师帮助或寻求法律援助,如识别到欺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警处理。
4. 培养孩子法律意识:教育孩子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让他们知道在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教育孩子如何应对欺凌行为,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心和应对能力。告诉他们如何保护自己,如向老师或家长寻求帮助。
5. 关注心理健康:如果孩子受到欺凌,他们的心理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家长们应该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提供心理支持和安慰。如果需要,可以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6. 培养社交技能:帮助孩子培养良好的社交技能,如如何与人沟通、如何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如何建立友谊等。这有助于孩子在社交中更加自信和有安全感。
7. 强调正面行为:鼓励孩子积极参与正面活动,如参加兴趣小组、志愿者活动等。这有助于孩子建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
8.保持与学校的联系: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以及学校对于欺凌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方式。这样可以及时掌握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9. 给予孩子温暖和支持:在孩子受到欺凌时,给予他们温暖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让孩子知道他们不是孤单的,家长们会一直支持他们,与他们一起面对困难。
综上,当孩子受到欺凌时,家长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来帮助孩子应对这个问题。通过倾听、理解、支持和教育等方式,帮助孩子建立自信心和应对能力,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更加健康、快乐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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