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记者从“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圆梦安居”公积金新政策宣传启动会上获悉,2024年1月1日起,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向黔南州行政区域内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安居稳业。

启动仪式现场

据介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未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灵活就业人员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符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到州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收入自行申报,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灵活就业人员在没有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以自由退出并全额提取自愿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宣传启动会现场

为深入贯彻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求“要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聚焦灵活就业人员、新市民群体需求,精准施策、多点发力,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给予灵活就业人员、新市民群体“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归属感和幸福感,让暖“新”政策更有温度,公积金支持更有力度。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黔南州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实现安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主要指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等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未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公积金中心)指定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第五条 州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业务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及受委托银行应当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受委托银行填写《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

(二)银行一类借记卡;

(三)最近一年收入流水佐证材料;

(四)最近一年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五)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开户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管理部(业务部)及受委托银行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州公积金中心开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号可继续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将缴存资金转至建制单位内个人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按实际收入自行申报,且不得低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应当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当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低于缴存基数的10%,不高于缴存基数的24%。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未按时、足额缴存的,连续停缴3个月(含)以上,管理部应督促缴存人前来办理封存业务,督促后拒不办理的,管理部将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封存后恢复缴存的人员,可申请账户启封。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符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到州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州公积金中心将按照《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 原《黔南州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执行。相关条款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黔南州融媒体中心

一审:王艺晟

二审:张贺婷

三审:邹骐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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