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号推送《电影放映“无证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还在掺和?唉,湖南同仁咋就不知道汲取教训呢?!》一文后引发热议,从留言情况看,仍有部分同仁在如何准确理解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畴经营的查处职责问题上存在偏差,今天就此问题再做进一步交流。

一、影院“既无证又无照”能由市场监管部门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吗?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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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留言的同仁认为,对既无证又无照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

显然,这位同仁是大错特错了!

我们看一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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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凡在应当取得许可方可经营的领域,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不管有没有营业执照,是“既无证又无照”也好,还是“有照无证”也好,都按“无证经营”进行查处。

怎么查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就影院而言,就是由电影主管部门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查处。

其实,即便这位同仁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上述规定理解不透,但只要认真学习一下《市场主体登记治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市场主体登记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也不会得出“无照并且无证,按照无照来”的错误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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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主体登记治理条例实施细则》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照经营”仅限于“一般经营活动”,凡涉及许可领域的“无证经营”均“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这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完全一致。

综上,对“既无证又无照”的,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而不能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照经营”进行处罚。具体到影院,就是只能由电影主管部门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而不能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治理条例》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二、市场监管部门发觉商户“超范畴”经营影院项目能仅“责令限期变更登记”,而不依法移送给电影主管部门吗?不能!

以昨天的案例为例,在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发觉商户确实存在超范畴经营影院类项目的情形下,市场监管部门仅仅责令商户限期变更登记,而没有移交电影主管部门对其“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就等于这个事儿由市场监管部门“大包大揽”下来了,等于把“无证经营”的责任砸在市场监管部门手里了。

假设,该商户在限期内办理了变更登记,在经营范畴中增加了影院类项目,这从市场监管部门的角度看,该商户就已经没有问题了,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不管了。

而这个商户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很有可能并没有去电影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说根本就办不下来许可。但该商户的影院类项目还一如既往地继续在经营着。这种情形下,如果在经营期间发生了人员伤亡安全责任事故,那么在追究监管部门责任的时候,你说哪个部门会被追究?——当然是市场监管部门首当其冲嘛!

有人可能认为,责令“超范畴”经营影院项目的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查处影院“无证经营”是电影主管部门的事儿,各人自扫门前雪,市场监管部门管好自己的事儿就行了,其他部门的事儿无需市场监管部门操心。真的可以这样认为吗?当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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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该条规定,“发觉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是各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发觉“无证经营”时应这样把握:如果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该无证经营行为明确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就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如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如果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该无证经营行为明确规定由审批部门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就应当移交相关审批部门。

如果仅责令办理变更登记而不移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无疑将难辞其咎!

综上,不论是“既无证又无照”也好,还是“有照无证”也好,只要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该“未经许可”行为明确规定由审批部门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觉后,就必须及时移交相关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切勿以越权查处“无照经营”和仅“责令变更登记”的方式,把“无证经营”的责任砸在自己手里。

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市场监管所因“长颈鹿放映咖啡馆”未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而被追究责任的深刻教训,广大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