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带一路”十周年唯一中方签约律所,一直以来响应着文化强国、文化自信的号召,为中国企业版权保护、文化出海保驾护航。
由国樽文娱法律事务部和IP保护与开发事业部共同编制的《版权全流程指南·版权必知 50 问》手册,聚焦于为行业从业者、版权持有者和创作者提供全面而实用的指导,涵盖版权保护、授权交易、纠纷解决等关键领域。通过解答常见问题,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版权法律框架,应对复杂的版权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与创新发展。
影视作品投资方在获得改编权授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投资方想要将已有作品开发为影视作品时,通常应与原著作者对改编权授权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所以,投资方应首先关注的是原著作者是否为合法权利人以及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链条,即谁有权利对外进行改编权授权、改编权是否经多次转授权、权利链条是否清晰完整。
在锁定原著作者并确认权利链条完整的基础上,应注意在改编权授权协议内明确授权类型(是否专有)、地域(中国大陆、全球范围等)、费用等基础问题。特别地,由于著作权的可分割性,在获得改编权授权时应就改编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并根据实际待开发的作品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网络大电影、舞台剧、音乐剧等不同表现形式的改编权。
同样,由于影视作品的开发周期较长,还会面临行业政策以及审批的问题。为避免授权到期但影视作品未能完成发行上映工作导致侵权,对于改编权的授权期限的约定,最好能将授权到期后的时间节点给予详尽的解释,比如可以约定为“授权期限为×年,同时,授权期限届满前,若被授权方已取得电影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证明文件或者已进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且已正式开机拍摄影视作品,则被授权方有权继续进行该影视剧的摄制、制作、宣传、发行等工作,不受授权期限届满的限制”。
此外,在行使改编权时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改编过程中应确保避免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否则即使获得改编权的授权,仍有可能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以“张牧野与九层妖塔案【(2016)京 0102 民初 83 号】”为例,法院认为,即便把盗墓及风水等相关因素以审查为由予以改动,也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尽量不远离原著的方式,而不是任意改动,涉案改编行为严重违背了作者在原作品中的基础设定,实质上改变了作者在原作中的思想观点,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执笔律师·
·编委会·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
文娱法律事务部 & IP 保护与开发事务部
·主编·
徐晓芳 王晗晨
·副主编·
李峰沄 宋天一
·编委成员·
徐晓芳 王晗晨 李峰沄 宋天一
宋英鹤 贾彦雯 田晨凤 唐连群 李子华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