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格独特的主播,往往能让短视频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流量。主播受雇于短视频公司或与公司合作,个人形象可以被随意使用吗?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拖欠报酬,合作不欢而散
广东珠海的小苗容貌姣好,她喜欢旅游,经常以图片、文字、视频等形式记录旅行中的见闻,风格清新治愈,在旅游网站上有数万名粉丝。2021年,珠海的一家传媒公司与她接洽,商量合作拍摄抖音短视频。传媒公司邀请她担任公司“五彩珠海”(化名)抖音号的主播,由公司运营抖音号。
传媒公司表示,拍摄团队和费用由公司承担,并按抖音号的盈利情况给小苗提成,如果抖音号粉丝数和盈利达到一定规模,还会给她公司股份等。小苗有在短视频领域发展的想法,现在有专业的传媒公司提出合作,她觉得既能积累经验,还能有一定收益,便欣然应允。传媒公司表示要先看看她拍摄短视频的能力,口头约定了半年的“磨合期”,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合作协议。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小苗与传媒公司合作拍摄了多个抖音视频,内容为珠海本地的探店、趣事、见闻等。在视频中,小苗作为主播,时而以第一视角在景点游玩,时而带着粉丝体验特色店铺,时而讲述见闻和感想……传媒公司使用小苗的个人照片作为“五彩珠海”抖音号的头像,并在评论区以小苗的名义与粉丝互动。
在“磨合期”里,小苗认为传媒公司没有履行约定。她承担了拍摄的交通费、道具费、化妆费、造型费等,公司迟迟不予报销。短视频发布后,“五彩珠海”抖音号的粉丝数量有所增长,链接的广告、商品等也有一定的点击率,公司却不告诉她具体收益。近半年的时间里,她倒贴钱做主播。小苗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并催促公司报销支出,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22年5月底,小苗以传媒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劳动关系,属于事实上的合作关系,但又没约定具体的收入分配方式等,建议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传媒公司一次性向小苗支付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下架视频,要求道歉赔偿
处理完纠纷,小苗却无法完全“断绝”和传媒公司的关系。传媒公司运营的“五彩珠海”抖音号上,依然保留了她做主播时的几十条短视频,时不时会被人观看。“五彩珠海”的头像还是她的个人照片,仍以她的口吻在和粉丝互动,被误认为她还在为公司工作。小苗也有些担心,如果将来传媒公司出现问题,可能会牵连到自己。
小苗联系传媒公司,要求对方删除“五彩珠海”抖音号上所有由她担任主播的短视频,并不再使用她的个人照片作为头像,均遭到拒绝。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她先后多次向短视频平台投诉,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平台下架相关视频。经过调查,平台下架了相关视频。
随后,小苗又将传媒公司告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要求对方删除涉及她的视频,在“五彩珠海”抖音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一个月,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传媒公司表示,“五彩珠海”使用小苗的个人照片、发布她的短视频等,都经过了她同意,从未进行过丑化,没有给她造成损失,不需要道歉和赔偿。
法院了解到,劳动仲裁确认双方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及合作协议,但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合作关系。这就意味着,小苗不是传媒公司的员工,她担任主播的短视频不是职务作品,传媒公司享有短视频版权的前提,是要先获得她授予肖像权。对于肖像权,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小苗可以随时收回授权,传媒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
2023年8月,香洲区法院判决传媒公司删除“五彩珠海”抖音号上涉及小苗的视频,不得使用她的个人照片作为头像,并在主页面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一个月。由于涉及小苗的视频已下架,传媒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丑化等,法院没有支持她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使用肖像,需要特别约定
在法官看来,小苗和传媒公司的纠纷既特殊又典型。之所以特殊,在于双方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合作协议,之所以典型,在于双方没有对肖像权作出特别约定。
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小苗受聘的职位是主播,传媒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合法使用小苗的肖像。如果双方是合作关系,就需要对合作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约定小苗的义务是担任主播,同样需要小苗将肖像权授予公司。这是因为,主播、主持人、演员、模特等职位和工作内容,必须使用个人的肖像权,需要约定允许公司使用肖像权。另外,员工在职期间完成的工作内容属于职务作品,公司享有版权。
如果双方是合作关系,公司根据约定享有肖像的使用权,可以在合法期限和范围内持续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使用普通员工的肖像权需要进行特别约定。例如,让普通员工参与单位的宣传推广,要事先得到员工许可,并约定肖像权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否则,员工对宣传推广不满,或者离职之后,均有权要求单位删除有关员工肖像的图片、宣传画、广告镜头等。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小苗和传媒公司是典型的“没有约定”的情况。双方合作期间,传媒公司发布相关视频,小苗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形成了对肖像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合作结束后,她多次要求传媒公司删除视频,行使了“随时解除”的权利,传媒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停止使用其肖像权。多次沟通无效,传媒公司持续使用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小苗的肖像权。
法官提醒,为了避免风险,双方应当提前签订协议确定使用肖像权的细节。此外,主播行业流动性大,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结束,公司仍想继续使用主播肖像,则应签订相应授权协议,明确约定使用范围和期限。
编辑:陶涛
审校:杨学娟
审签: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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