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婚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一方有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后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在离婚后,才知道对方有以上过错的,是否还能主张赔偿呢?
小芳与小林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此后两人就形同陌路,不再联系。然而离婚后两年,小芳却从朋友口中得知小林当初离婚后马上就与另一人结婚,并在结婚后半年产下一子。原本小芳并不觉得奇怪,但是算一下小孩出生的时间,小芳一下子明白,原来小林在还和小芳有夫妻关系的时候出了轨,并且致使第三者怀孕。在好友的鼓励下,小芳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小芳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从法律上说,男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虽然女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两年后提出,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根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支持女方的请求。
有很多人会认为都已经离婚两年了,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了,女方的主张应该得不到支持。在2021年以前,也就是《民法典》还未实施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应当充分体现出这一理念,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得知对方存在过错情形的,如将起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限制在一年,不利于无过错方权利的行使,也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中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宗旨相背离,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
又由于婚姻家庭编隶属于民法典体系,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故只要没有在离婚的时候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便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的,仍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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