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完善土地价格公示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更新并发布城镇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更新周期视市场情况而定,更新频率一般每3年一次,每6年必须进行全面更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镇标定地价并进行公示,使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了解地价分布情况和趋势走向,同时为政府招拍挂出让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和依据,调控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运行。

来源 | 天山网-新疆日报

编辑|雷慧

责编 | 江懿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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