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在量刑方面,自首是作为从轻、减轻处罚考量的重要情形之一,根据各地法院量刑实施细则方面的不同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自首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20%--40%不等的幅度。那么除了常规意义上的投案自首,哪些情况下也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呢?

首先,了解一下自首在法律上的定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除此之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其次,自首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自动投案,第二步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步都走完了,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自首。如实供述基本上都是可以自己主观可控的(投案后如实供述又翻供的,不认定自首,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却存在各种可能性,法律明确规定的自动投案情况如下:

1、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投案对象不限于司法机关,但是接受投案的单位须向司法机关报告,使投案人处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2、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实务中查实存在一定的客观难度);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区分“能逃而不逃”、“不具备逃跑条件”,需考虑主动性和自愿性,综合予以认定)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现实中的确存在犯罪嫌疑人在去投案自首的路上,被司法机关抓获的情形。那么回到本文标题,去自首的路上的被抓,还能认定为自首吗?

答案是可以。法律将这种情况也认定为自动投案,因嫌疑人已经准备去投案,具备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但是前提是查证属实。

但很多人为钻法律空子,原本并不打算投案,被抓后就说自己正准备去投案,以便得到从轻处罚,法律对于此种情况的认定是相对而言是比较严格的。当然对于确系自愿主动自首的嫌疑人,为避免出现此种情况,可以在去自首前,打个报警电话表明自首、写个自首的书面材料或者找个亲友陪同自首,以此反映客观上的确存在投案意愿,且已经开始准备投案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投案的行为。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