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孩子是不是我亲生的?”浙江杭州,男子带妻子去医院做检查,偶然发现妻子有流产记录,次数高达7次,这让男子无法接受,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女子辩解,是医院出错,还找来媒体曝光,殊不知医院有监控,拍下了真实的一幕。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柳青打算和丈夫要二胎,为了查明夫妻的身份状况,两人约定到医院做检查,没想到就此断送了他们的婚姻。

柳青回忆,当天丈夫在填表的时候,偶然发现她在浙江医院有就医记录,好奇之下点开记录,发现她的流产记录,上面清楚写着7次手术。

丈夫得知此事后,根本无法接受,两人的婚姻关系稳定,对妻子很照顾,二胎是共同决定的,可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次流产记录?

当丈夫拿着记录找到柳青时,柳青愣在了原地,一时之间不知道说什么,面对丈夫的质疑,柳青解释,“是医院弄错了,她没有做过手术。”

为了自证清白,柳青还找到了媒体曝光,解释“在生育栏上发现她的流产信息,让她一晚上睡不着”,言外之意,就是要医院承担此次错误。

面对妻子的说法,丈夫同样不知所措,只能让妻子自行去找答案,医院方面听说柳青的投诉,安排调查人员彻查此事。

根据柳青的说法,流产记录上显示4月15日,她到医院妇产科进行流产手术,可是她在4月份并没有情节,有全勤记录。

为了说明这个情况,柳青还请来了老板作证,记者对她的话语有些相信,但是不理解为什么医院会有这样的“低级错误”?

按照正常的情况,一个人的记录不会出错,更何况还有7次流产记录,难道医院会在登记上出错,想要了解清楚这件事,只能让医院拿出证据。

丈夫听到柳青的说法,将信将疑地等医院的回应,而柳青强调,是医院工作人员冒用她的信息,在妇产科进行手术,她是无辜的。

柳青和记者一同到医院了解情况,柳青要求医院还她一个公道,医院的洪主任出面接待,解释当时是按杭州卫健委的要求,用健康码在各家医院实行实名制挂号,不会有错的。

鉴于有健康码的介入,医院可以对具体的人进行登记和收费,不会出现信息出错的情况,柳青听到医院的解释,并不认可这个说法。

柳青坚持她没有做过流产手术,可是洪主任再次打破僵局,解释流产记录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就是柳青的,这很难造假。

话已经说到这里,洪主任回应,“如果柳女士认为医院有错误,那么可以选择报警”,听到报警,柳女士反而拒绝,声称警方不会受理。

一方面是医院的说法,一方面是柳青的反驳,肯定有一方是在说谎,在双方争执无果之后,记者选择了报警。

办案人员得知这个情况后,按照医院给出的监控,发现柳女士确实到医院进行过流产手术,而老板是陪伴她过来的。

就此,这一场闹剧的真相被揭开,原来是柳青与老板有染,多次到医院进行流产手术,差一点就哄骗了丈夫,最终丈夫选择起诉离婚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事?

1.柳青的行为是贼喊抓贼,是否有重婚罪的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如果丈夫想要顺利离婚,那么应当证实柳青在婚姻中有重大错失,而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慎重考虑,毕竟涉及到刑事责任。

在法律上,认定柳青犯了重婚罪,是需要符合几个条件,对方明知有配偶仍然发生亲密关系,长期同居在一起,属于明知故犯的罪名。

2.柳青和老板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医院之中,洪主任已经给了柳青一次机会,没想到柳青坚持要医院承认错误,才会导致谎言被戳破,证实她与老板存在不正当关系。

柳青咬死不承认,还请来了老板作证,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多次和他人发生关系,即便是不构成刑事罪名,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承担破坏家庭的民事赔偿责任。

3.柳青的丈夫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合本案的细节,丈夫原本是想和妻子生二胎,可是得知柳青与老伴有染后,提出离婚是正常的,还可以向柳青索要破坏婚姻的精神赔偿。

这件事提醒我们,凡事一定要慎重,不能任性而为,做错事就要承担后果,否则到头来只会害了自己。

(本文为化名,为了描述案件采取叙事的方式记录,请勿代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