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72岁付姓老人生病住院,但4名子女均无人来探望,让他绝望心寒,在入院第三天轻生。
事后,子女们认为医院有安全漏洞,才导致父亲往生,因此提告求偿人民币49万多元的死亡、精神赔偿金。不过,法院认为4名子女未尽照顾责任,考虑到院方已先支付3万元,因此判赔1.1万元。
据了解72岁付姓老人今年2月因胃炎独自入院,但不知他与子女们有何矛盾,3个儿子、1个女儿均不闻不问,也不来探望。当时老人向表妹诉苦,称子女们都不管他,他不想活了,这次生病也不打算治了,打算一死了之。
表妹听闻后很担心,除了安慰劝导,也将情况转告老人的大女儿,但大女儿没当一回事,不仅依旧没去探望,也没告知其他兄弟姊妹。最后,老人在医院轻生,经抢救无效身亡。
警方介入调查后,排除了他杀可能。不过,老人的子女们认为,当时父亲在走廊徘徊,却没有一个护士、医生发现异常,明显是医院在管理上有安全漏洞,因此要求医院赔偿。
院方虽自认与老人的死无关,但禁不住老人的子女一直闹事,后来在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答应先行赔偿付某子女3万元,之后再透过司法程序确定最终赔偿,多退少补。
不久后,子女们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等49万余元。院方主张,老人轻生属自由意志,医院已尽力在业务责任范围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对方入院时履行并告知仅提供胃炎上的二级看护,然而子女们已得知老人可能轻生,却未采取行动探视、防止悲剧发生,应退还3万元赔偿,不是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对此,法院认为,当天老人在医院走道里多次徘徊,期间医院无一个医护人员值班或监控室值班,没有人发现付某的异常情况,从而丧失了阻止悲剧发生的最后机会,确实存在管理不严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法院也认为,老人轻生死亡有多方面因素,院方过错非主要原因,即便院方采取有效措施,也不能阻止老人日后寻找机会轻生的可能性,何况子女们对死者置之不理,没有及时开导和劝慰,导致老人感受不到关怀而精神崩溃,存在一定过错和责任。
综合上述种种,法院认定,医院须负担10%赔偿责任,且考量4名子女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明知父亲有轻生倾向仍不闻不问,也没有证据证明自身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以及心理上的损害,因此否决了精神赔偿部分,有鉴于医院已经先付了3万元,因此判决院方须再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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