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林蛙养殖有偿使用国有林地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林蛙养殖管理,提高国有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能力,促进我市林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的通知》(林改发〔2021〕108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保护林蛙资源 推进林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农渔发〔2021〕4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林场〔2019〕505号)、《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双提升”目标推进“六新突破”任务和生态强市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提升生态优势,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保障生态安全,科学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有效促进蛙农持续增收为目标,加快推进林蛙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在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划定有偿使用区域和范围。

(二)明确权责,加强监管。明确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和有偿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监管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完善制度,维护权益。建立健全和完善国有林地养殖林蛙有关制度体系,依法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有效维护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流失。

三、有偿使用范围

(一)国家公园重点保护区域和自然保护区(地)核心保护区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开展有偿使用。

(二)对纳入重点保护区域的天然林,禁止开展有偿使用。

(三)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禁止开展有偿使用。

(四)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禁止开展有偿使用。

(五)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禁止开展有偿使用。

(六)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

(七)已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有林地,禁止开展有偿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开展有偿使用的区域。

除上述区域外,桦甸市非重点保护区域的国有林地,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适度发展林蛙养殖业。

四、有偿使用方式、期限

有偿使用国有林地养殖林蛙采取承包方式,承包合同期限为5年,由属地林业部门与承包方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合同文本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收费标准

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原承包方自愿继续承包国有林地养殖林蛙,经批准后,依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山林管护承包和山林拍卖的若干意见》(桦政发[2001]3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公顷15元,由属地林业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收取。

六、相关事项

(一)根据林蛙增养殖生产特点,为维护原承包方利益,保持承包经营连续性,促进林蛙增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承包方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可按本《实施意见》在完善原承包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衔接上轮承包时间继续承包经营。

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原承包方不继续承包经营的国有林地,由属地林业部门无偿收回统一管理。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的国有林地,须在一个月内到属地林业部门完成本轮承包合同签订工作;三个月内不签订承包合同的视为放弃,由属地林业部门无偿收回统一管理。

(二)本着合理规划,规范养殖的原则,国有林地发包原则上以利用已有林蛙承包沟系为主,不再划定新的养蛙沟系,原有各林蛙养殖沟系不得扩大承包面积。

承包国有林地养殖林蛙,以上级林草部门最新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为底图,使用测量仪器现地测量并结合现地实际地类,去除林地为国有、林木为集体的面积和禁止有偿使用区域面积求算的国有林地面积为实际承包面积。

(三)承包合同期内,林业部门生产经营活动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使用承包方有偿使用的林地,承包方须无条件配合,且不予补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承包方有偿使用的林地,承包方须无条件配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的约定予以合理补偿。经批准的其他征用、占用、使用承包方有偿使用的林地,承包方应无条件配合;对于承包方的直接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均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或向桦甸市人民法院诉讼,由法院裁决。承包方须及时向属地林业部门报备。

因征用、占用、使用国有林木、林地所产生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等全部由属地林业部门依法获得。

(四)承包国有林地养殖林蛙区域除进行林蛙增养殖活动外,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其它经营活动;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或经营活动,批准部门须提前告知林业部门和承包方。

(五)现有的林蛙沟系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扩大“三池一房”。

(六)承包合同到期后,根据桦甸市经济发展实际,对已核发采矿许可证等经批准的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占用、使用原养殖林蛙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停止开展林蛙养殖用地的有偿使用;如继续发包国有林地养殖林蛙,原承包人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进行下一轮承包经营。

(七)承包国有林地养殖林蛙,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

(八)合法从事林蛙增养殖的承包方,应当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

七、工作要求

(一)林业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合同签订、档案管理、日常巡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依法依规使用森林资源。

(二)工作人员在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发包、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意见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5日

来源:桦甸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