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议估价。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评估?

  律师解答: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潘海律师简介

潘海,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毕业,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任职于多家银行、国企,担任高管!对于不良资产、资产管理、金融保险、刑事合规、民间借贷、基金证券、融资担保、保理及高端商事业务积累了大量的案例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