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9月15日,曾女士骑乘电动车在路上行驶之时,一陌生男子驾驶摩托车在旁边驶过,而就在此时毫无防备的曾女士却感到身上传来一股冲击力,匆忙之间看到那名男子一脚踹向自己。

紧接着曾女士摔倒在地,头部传来一声闷响,当场晕了过去,据目击者称就在此刻男子停车慌张地跑向曾女士摔倒的地方,随后驾车逃逸。

经调查双方并不相识,那为何男子却朝曾女士下毒手,导致她受伤严重,生命垂危,看似一场故意伤害案件,究竟是什么引发的呢?

01 美好佳节,意外出现

9月15日正值中秋节,当天晚上曾女士刚从父母家吃过团圆饭,而就在这样一个阖家欢乐的日子里曾女士发生了意外。

当晚八点,曾女士独自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壮锦大道上,刚开始并无异常,而就在即将到达“碧园第5季”小区附近时,突然发生了意外。

当时曾女士骑车的速度并不快,而一名骑摩托车的陌生男子看她独自一人时就起了歹心,产生了抢劫的念头。随后就驾驶摩托车突然加速从后面紧紧追上,随后用力一脚将曾女士踹倒在地,导致曾女士头部受到重创。

而在事发后警察抽调了附近的监控记录,发现在即将到达小区附近路段时,犯罪男子从左侧边踢向正在缓慢驾驶的曾女士胯部,随后电车翻倒在地,人随着惯性摔倒在前面。

在看到曾女士已经没有反抗能力之后,男子将摩托车停在路边,下车匆忙赶到曾女士旁边企图拽走曾女士的挎包,正巧听到动静后让许多行人围了过来,所以男子并未能抢到挎包。而是紧接着驾驶着摩托车逃离了作案现场。

因为当时作案现场当时围绕的人较多,在好心人士的帮助下,曾女士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医院的检查,受伤倒地后的曾女士头部受到重创,造成颞顶顶骨骨折,左额颞叶脑挫伤。

曾女士更是在ICU抢救了很久才摆脱生命危险,受伤程度更是被定为重伤二级,如果不是送医及时的话很难保住生命。甚至昏迷了好久才逐渐有了意识,慢慢脱离危险。

02 凶手被捕欲翻供

经过警方和各部门的联合调查后,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南宁市良庆区的某处工地上,在2016年9月22日将嫌疑人在工地宿舍中成功抓获。在嫌疑人被抓到的那一刻他嘴里还在狡辩着,大喊着自己不是故意踹他的。

经过审讯后,嫌疑人名叫卓平海,1986年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而就在警方在法庭上审讯他时依然还在嘴硬着。甚至声称是自己喝醉了为了泄愤才将脚踢向了在同一条路上行驶的曾女士。

“我只是喝多了”“我又没有把他的东西抢走”,卓平海一直在法庭上狡辩着,一直以这种类似的话为由不承认自己实行了抢劫活动。而且还要求翻供。

于是警察们再一次调取了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发现卓平海和曾女士在距离案发地点并不远的菜市场里遇见过,等到曾女士再次出去菜市场的时候紧随其后的卓平海便再一次追了过去。

很显然这个暴力事件的产生是拥有目的性的,但是为了抢夺挎包而把一脚从正在行驶中的车子上踹下导致人身受重伤的话,也没有必要的。

所以卓平海所要求的翻供让法院以不能说明行凶理由,且与警察搜集到的本案证据相冲突为由不予采信,最后以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最终以抢劫罪判罚卓平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罚金一万余元,同时赔偿受害人曾女士各损失合计13余万元。

03 自食恶果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卓平海声称自己不是抢劫,而是酒后泄愤,经过调查卓平海对曾女士进行了远距离的跟踪,并非像他说明的是选择身旁经过的行人进行酒后泄愤,而是作案人有针对性地选择了作案目标,并进行抢劫的犯罪行为。

而为什么他不承认抢劫而是承认故意伤害罪呢?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属于是十分恶劣的罪行,在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对社会危害性与对人的危害性也比一般的刑法较为严重。并且判处的刑罚也较严重,所以卓平海一直声称没有抢曾女士的东西,而是仅仅伤了她。

加上卓平海给曾女士所带来的伤害,经医院检查已经判定为重伤,而单纯故意伤人罪受害者若是被判定为重伤后,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是因为抢劫罪而使受害者遭受重伤,最低也要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会受到死刑。而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具有包容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抢劫罪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加行的。

就在此案中,起初想抢劫受害人挎包的行为是鉴于故意伤害的基础上实行的,因曾女士头部受到重创失去了反抗能力后卓平海才过去想要更好的实施抢劫行为。

而且,抢劫罪是一个行为犯,即只要以抢劫财物的主观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并且,即只要以抢劫为主要目的对人实施暴力行为或其他行为就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后是否抢劫成功对案件罪行的成立不造成影响。只要具备抢劫财物或造成他人受伤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罪。

本案中卓平海为抢劫他人财物,实施了踹被害人下车的暴力行为,并导致受害人受伤,所以即使卓平海未能如愿抢到财物,但已经确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应属于犯罪既遂。

就在他申请翻供的时候,声称不是抢劫而是酒后泄愤,法院为何驳回了卓平海的翻供呢?

法院认为根据监控,卓平海在距离案发地点较远的某处时就已经开始发现并开始尾随独行的曾女士了,直到小区旁路段才产生抢劫、害人念头。而在调查案发前后并未发现卓平海存在饮酒行为。

而他的尾随行为并非他所说的酒后泄愤行为,而是早已经有了针对性地选择了作案目标下手,这与他后期被目击者见到的看受害人没有反抗能力而前去抢包未遂这一条件成立。

最终法院以卓平海非法劫取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方法等行为造成曾女士的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进行判罚有期徒刑,处罚人民币,并对犯罪使用的摩托车予以没收,并向受害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