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条规定。实践中,监护人等特定身份的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279件,其中强奸案件1013件,猥亵儿童案件214件,强制猥亵、侮辱案件52件;教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059件,其中强奸242件,猥亵儿童679件,强制猥、侮辱138件。
司法实践中,监护人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于单亲、离异、收养家庭。例如,2015年至2017年浙江办理的15件监护人性侵案件中,均涉及强奸罪,被害人都未满十四周岁,发生在单亲、再婚、收养家庭中的占80%。由此可以看出,需要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监护人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性侵害。奸淫幼女罪的年龄界限为十四周岁。对于利用特定关系性侵已满十四周岁女性未成年人的,如果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难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责任。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利用特定身份奸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即使未使用暴力手段,但由于收养、监护等特定关系,对未成年人而言,往往会由于恐惧、不知所措等而不敢反抗。有的虽然表现为被害人“自愿”,但由于受害人毕竟尚未成年,尚不具备完全认知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因此,从保护女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从国外的情况看,不少国家和地区将特定关系人与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规定为犯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有相关规定。立法机关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研究,规定了本条犯罪,将年龄界限划定在十六周岁。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特定身份人员性侵未成年女性的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女性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即构成本罪。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尚处于生长发育过程中,其生活经验、社会阅历尚浅,对性的认知能力尚存欠缺,在面对一些特定关系人利用特殊职责等便利条件侵扰时,尚不具备完全的自我保护能力。我国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因此,刑法明确禁止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在该女性“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相对于女性未成年人具体而言的。这里的“监护”,是指行为人负有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职责。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关于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的范围,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此外,民法典还对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变更等作了规定。因此,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的范围。这里的“收养”,是指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收养行为,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则相应终止。根据本条的规定,收养人对其收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禁止与其发生性关系。这里的“看护”,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如雇佣的服务人员、保安等。这种看护职责通常是基于合同、雇佣、服务等关系确定,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志愿性的服务等形式确定,如邻居受托或自愿代人照顾。
这里的“教育、医疗”,主要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医疗职责的人,如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医生、护士等。这种教育、医疗职责通常是基于教育关系、医疗关系、服务合同等确定。上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本罪。
对于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包括多人、多次、给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重大伤害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果行为人违背该女性未成年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该女性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别,主要区别为:一是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强奸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负有上述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本罪。二是客观表现不同。本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强奸罪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违背其意愿,迫使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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