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光的仕途历经深圳和汕头两地,但深圳是起点和终点。
1971年未满十八周岁的黄志光到宝安县装卸运输公司当工人,随后调到盐田国防公路指挥部工作,从工人干到了政工副组长。这意味着他的身份变了,不再是工人,而是干部。1975年当上了宝安县装卸运输公司副经理,当时尚未改革开放,副经理是干部身份。四年后,宝安县被撤,深圳市成立,他又调到深港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在那里干了五年多,从副经理干到了总经理。1984年到深圳教育学院学习,两年后到深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党委书记,并且还兼任华港实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虽然还是运输公司,但是深华显然比深港强多了,另外职务也提升了。
1991年10月,调到深圳市运输局做副局长。从国企到政府部门,这又是一个质变。深圳市是计划单列市,市局是副厅级,副局长为正处级。这似乎表明他的前一个职务至少是副处。四年后,回到刚开始工作的地方——宝安,不过这次不是在运输公司当工人,而是做区长。深圳原来叫宝安县,198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成立,撤销宝安县建制。1981年10月恢复宝安县建制,隶深圳市,辖深圳经济特区之外的原宝安县地区。1992年12月拆分宝安县,建立宝安、龙岗区。因此现在的宝安跟他以前所在的宝安并不相同。虽然如此,但是宝安区的经济比较发达,2022年宝安区地区生产总值4701.61亿元,排第四。从副局长到区长,虽然只升了一级,但也是破格重用了。宝安区在市里比较重要,局长担任的概率比较大,但是黄志光只是副局长,可见市里有多重视他。
干了四年多区长后,他晋升为区委书记。此时的宝安的经济正处在一个回升的状态,2001年经济增长率为14.3%,2002年18.7%,比上一年多了四个多百分点。2003年20.4%。虽然涨幅没有那么大,但还是多了一个多百分点。2004年继续保持这种趋势,经济增长率为22.9%。从1999年12月到2003年5月,黄志光一直都是宝安区委书记。这几年宝安的发展不错,进入2000年后,一直到2011年,宝安每年的经济增长都保持在两位数,增速也比较快,好几年都在20%。或许在宝安的表现不错,2003年被调到汕头,担任市长。
汕头和深圳都是经济特区,但是两市差距比较大。深圳是副省级城市,而汕头不过地级市,所以市长只是正厅级,而宝安区委书记为副厅,从副厅到正厅,黄志光明显升了一级。另外两市的经济差距也非常大,深圳经济总量在广东排第一,全国第三,而汕头2022年排第十一,经济总量只有3017.44亿元,连深圳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不要跟深圳比,连宝安都比它要高。2003年汕头经济总量498亿元,而宝安784亿元,宝安的经济体量相当于一个半多汕头。黄志光去汕头,有点扶贫的意思。
2003年汕头的经济增长率8.8%,作为沿海开放城市,而且还是经济特区,增长率竟然没有两位数,可见当地发展有多慢。从2000年到2003年,汕头经济增长率每年都在个位数,2001年更是出现了负增长,当年经济增长率只有-1.89%,黄志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上任汕头。他到任后的第二年,当地经济增长率上到了两位数——11.1%。2005年继续保持上涨趋势,增长率为11.3%,2006年11.6%,继续比上一年多零点三个百分点。也许因为汕头这几年经济发展不错,所以黄志光的仕途也水涨船高,2006年晋升为市委书记。2007年汕头的经济增长率为12.98%,涨幅超过了前几年,竟然比上一年多了一点多个百分点。虽然如此,但没有保持下去。2008年只有10.5%,比上一年少了两个多百分点。2009年10.66%,虽然只比上一年多了零点一个多百分点,但毕竟超过了上一年。2010年13.85%,这也是汕头自2000年以来增长最高的一年。从这年开始,汕头的经济一直处于下降趋势。
从2003年到2010年,黄志光一直都在汕头工作,先后担任市长和市委书记,而这几年也是汕头自2000年以来发展最快的几年,每年的经济增长率基本都在两位数。虽然如此,但是跟省内其他城市相比,速度还是不够快,特别是深圳。不知道是否因为如此,所以黄志光在2010年5月调离汕头,重回深圳,担任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虽然这个职务跟汕头市委书记一样,都是正厅级,但是两者的职权大不相同,汕头市委书记的实权明显大于深圳市政协副主席。一般而言,担任市政协副主席都是年纪比较大了,但是黄志光当年才五十六岁。由此可见,当年这种调动实在不寻常。
果然在七个月后,2011年2月25日,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黄志光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他的受贿时间从1999年到2010年,总共十一年,从宝安区委书记到汕头市委书记,一直都在受贿。不仅如此,他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从1985年至1990年间,分别购买了制式猎枪及气枪各一支,并办理了枪证。但是持证期满后,仍非法持有,并将其藏于住处。不仅如此,1995年至2002年间,又非法取得制式猎枪5支,没有办理枪证,一直非法持有并藏于深圳住处。因此2013年1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案进行一审宣判,黄志光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80万元、制式猎枪6支、制式气枪1支、玉器摆件、香枝木罗汉床等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还将继续追缴黄志光违法所得。
但是一笔100万的款项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广州市检察院随后提起抗诉。当时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给100万元给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最后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的贿赂款100万元,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黄志光的执行刑期从一审的十四年上升到十五年。
入狱后的黄志光积极改造,2017年5月,获减刑6个月。2019年9月减刑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8日止。2021年12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减刑7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8日止。
来源:潮人往事 综合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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