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被告人工资收入是否应当被追缴?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有些员工入职多年,但其实年薪并不高,不仅落得牢狱之灾,还面临着不知道退赔多少前才能够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来考虑,供大家予以参考:

第一,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判断工资收入来源的合法性;

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涉案公司被认定为从成立之日起就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即不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公司的所有经营收入都会推定为违法所得。而在公司上班的员工所取得的工资收入也会被推定为违法所得,按照违法所得的追缴逻辑,就应当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工资收入予以追缴。这是打工人最怕入错行的情况之一。

第二,判断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源,是否存在来源于合法经营收入的合理怀疑;

第二,判断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源,是否存在来源于合法经营收入的合理怀疑;

集资案件中的员工的工资收入不一定是来源于非法募资款的,也有可能是来源于其它公司的正常经营项目的营收的。在笔者处理的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中,有员工是在非募集资金的公司上班,所取得的工资是非募集资金公司所发放的。也就是所员工的工资收入并没有来源于募集资金的资金池,跟被害人的损失不存在关联性。在一些集团公司公司里,员工身兼多职,被集团多处任命挂靠职务的现象也是非常常见。员工没有在募集资金的资金池里取得工资收入,即便《审计报告》中审计出来员工具体的工资收入,该工资收入也并非是法律上应当追缴的工资收入。

第三,判断自己的工作岗位属性,是否是公司的高管;

第三,判断自己的工作岗位属性,是否是公司的高管;

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对于公司是否从事非法集资上是否主观上明知,是不一样的。法律对于基层员工的工资收入,还是按照劳动法予以保护,一般不会对基层员工的工资收入予以追缴。

为了研究清楚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员工的工资收入问题是否属于法律上应当追缴的范围,笔者查询到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第33页,依法追缴的财产是:“2.集资参与人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超过本金的部分,应予追缴。对高管、中介人员等帮助作案人员的违法所得,如薪酬、奖金以及代理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应予追缴。” 这里把高管的薪酬,也就是工资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但是这个追缴的原则并非是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依然是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之前想要取得最大优惠的量刑建议,除了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去退赃,也没有更好一点的办法了。换句话来说,即便是合法收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为了表示积极悔罪的态度去退赔工资收入。

第四,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依法追缴。

第四,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依法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有以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最近小牛资本的判决书也下来了,认真分析可以看到,判决书并没有支持要对员工的工资收入进行追缴。案件中的被告人基本上都是处于自愿为原则,退缴自己的工资收入,有些人会退缴,有些人则不会退缴。关于财产处理部分,判决书的认定是:“各被告人在参与犯罪过程中获取的奖金、分红、提成等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判决书所认定的追缴财产的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后语:

后语:

笔者在处理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司法人员要求必须要按照《审计报告》中的所认定的工资收入全额退赔,才能够获得进一步的量刑优惠。

这是现实辩护的困境,即便是法律上对于工资收入是否要追缴还需要经过法院审判,但是经过法院审判下来,也就意味着自由刑的判决已经下来了,而且往往涉众型的案件二审空间也极小。

所以家属究竟如何退赔,确实是一门技术活。金钱和自由,可能就是要二选一,或者有所侧重。当然,并不是所有全额退出工资收入的就一定能够在全案中获得最轻量刑,还是要看员工的作用、地位的大小,看员工的工作内容和投资人资金损失结果直接的关联大小。

最尴尬的情况是,退了不少工资收入,还是要坐八九年的牢。

千万别问我如果觉得多退了款还能不能拿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