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运单位混装混运会有什么相应的惩处措施?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这是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混装、混运的处罚规定。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如:将可回收物和湿垃圾全部使用同一辆收运车清运;二是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注:这里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从“不分类,不收运”,再到“不分类,不处置”,上海的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让“混装混运”寸步难行。

但是,也不能排除有个别的单位或者个人仍存侥幸心理,所以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环卫存在混装混运这类违法现象,也可以进行举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12345)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大家可以使用“垃圾去哪儿了”公众号上的垃圾分类混装混运举报功能。

☛ “垃圾去哪儿了”公众号举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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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进入公众号对话框,在下方菜单栏“资讯与服务”中,点击“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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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点击“生活垃圾混转混运举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物业分类驳运混转举报”或“环卫企业分类混运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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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上传照片或视频,并附相关说明。举报平台自成功提交信息后,系统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予以答复反馈。

来源:垃圾去哪儿了

编辑:李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