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来自天津高院的案例,一名42岁的男子和女网友在酒店开房后被民警查处。这是两个人的第一次见面,但男子认为两人是情侣关系,认识已经十个月了,并还有30次的转账记录。可民警仍然认为这是嫖娼,并对男子做出了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本文人物姓名和图片全部和真人无关

一天中午,老张吃饱饭之后就在网络上闲逛,却意外遇到了在一个知名大学读书的女学生小刘。两个人聊天非常愉快 ,气氛也越来越暧昧,于是在接下来十个月中,老张分多次给小刘转了6.6万元。

只是时间长了,老张觉得这钱不能白花,于是便想邀请小刘见面,最终两个人在一家酒店中见面,但谁知道却遇到了民警突击检查,偏巧又把他们两个给抓住了。

警方肯定要询问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老张便说是男女朋友关系,但警方问对方的全名,老张居然不知道。这可就没办法了,民警肯定要将他们带到警局去调查清楚。

小刘在警局表示,自己确实收到了老张多次转给她的6.6万元,但这确实也是他们第一次见面。而老张那边虽然没办法喊出小刘的全名,但两个人确实认识了十个月,已经是男女朋友关系。

只是警方并不认可老张的话,最终还是拘留了他15天,并罚了5000块钱。

这件事情老张当然很不满意,他先是搞了行政复议,没有通过之后又告到了法院。

但警方却表示,人家小刘根本就不是小刘,而是小董,老张甚至连人家姓什么都不知道,凭什么说两个人是男女关系?

而且老张也说了,他确实给小董(以后改为小董)转了6.6万元,这就足以说明两个人是在金钱为媒介下认识的,这不是卖淫嫖娼是什么?

老张很不服气又提起了上诉,结果二审法院也支持了公安部门的决定。但老张还是不服气,又跑到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上诉

这次老张表示,自己在前几次笔录中的一些东西是当时不得不做出来的,是因为他担心而不得不签字。但再审法院觉得,老张本身是个公司负责人,应该知道随意签字代表着什么。

因为老张确实承认了自己给小董钱的事实,所以法院认为他的嫖娼情节是事实存在的。

其实这事儿搞得也挺委屈的,假如这件事情发生在各位男士身上,你们是不是也会感到挺委屈?不过既然都已经这样了,那就顺便追回那6.6万吧,好歹还能挽回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