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的诞生是一个家庭的喜悦,但也有狠心的父母将刚出生的婴儿遗弃,为此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格尔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遗弃婴儿案件,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5日6时许,被告人云某在其租住的房屋休息时察觉其即将要生产,便前往其母租住的出租房。当日8时许,被告人云某因腹痛前往该出租房旁旱厕,在该旱厕内产下一女婴,置新生婴儿于旱厕便池不顾,并用其随身携带的手机将分娩在旱厕的女婴通过视频拍摄的方式,以微信发送给其同居男友后返回其母租住房屋休息。后邻居马某军及其妻子发现分娩在旱厕的女婴,遂将该女婴从旱厕抱出清洗,并询问被告人云某该女婴是否系其所生,被告人云某予以否认。9时20分许,马某军报警,民警处警过程中曾先后两次询问被告人云某婴儿一事,被告人云某均矢口否认。10时57分许,马某军及其妻子随处警民警将该婴儿送至格尔木市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新生儿肺部吸入粪便、泥沙,吸入性肺炎、新生儿酸中毒等。21时46分许,被告人的同居男友将被告人云某送往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后将婴儿接回。经鉴定,云某系送检的未知名女婴的生物学母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云某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鉴于被告人云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询问时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云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情节恶劣的判断是根据遗弃的方式、行为对象、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会将以下行为认定为“情节恶劣”:一、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二、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困难的;三、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