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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高没有特定的期限。

限高”能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以督促其履行,因此限制高消费可以限制被执行人使用飞机出行,限制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和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消费学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未对限制高消费的期限进行限制,因此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便不会将其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从撤出,而是会持续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

二、失信的期限是二至五年。

失信”是立法者希望在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便无法进行正常的融资贷款、招标投标、资质认定、政府采购等,只要“失信”必“限高”,是一种比限高更为严重惩戒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根据上述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是为二至五年,此后法院便会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