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市生态环境局25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樟树市江洋船舶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被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11819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樟树市江洋船舶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张家山街道喻张村后洲组、思学组交界处的赣江滩涂上进行船舶拆解,场地上有数艘冲滩船舶,有工人正在操作设备对其拆解。部分被拆解的船体堆放在滩涂上,旁边可见办公房、设备贮存房、卡车、挖机等设施、工具,但你(单位)未提供船舶拆解项目的环评批复等环保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船舶拆解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股东杨小平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你(单位)股东杨小平、孙正芽签字确认的现场证据照片8份;
3.对你(单位)股东杨小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对你(单位)股东孙正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江西省豫章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樟树市江洋船舶有限公司拟核实资产市场公允价值事宜所涉及其资产组合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赣豫章评报字(2023)第B-0093号)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宜)樟环罚告〔2023〕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行为,处壹万壹仟捌佰壹拾玖元(¥?11819)罚款。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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