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攻坚行动开展以来,东胜公安经侦大队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决策部署,立足自身主体责任,对危害国家税收治理秩序违法犯罪活动,以“零容忍”的态度,挥利剑,出重拳发起凌厉攻势,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近期,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移送案件线索:经查2014年至2016年,东胜辖区内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给与包头市一电子科技公司实际操纵人许某(已判决)协商以3%的税点费,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给包头市一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价税合计28万余元,税额40余万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
我局经侦大队快侦快办,对犯罪嫌疑人刘飞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快速取证完毕,现此案以移送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行为包括:他人为自己虚开,向他人虚开,介绍虚开等,本案属于向他人虚开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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