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时候,山东有一个小伙子史某,其成功在公安部门的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了笔试第一的好成绩。史某很是高兴,毕竟这距离其当上人民警察已经就只差一步之遥了。

然而突然有一天,小伙子莫名其妙地收到了一封面额为5000元的转账单,这让其感到很疑惑,因为自己从来没有在网络上或者现实中,与别人有过这样的一笔交易。

史某的警惕性很高,觉得这很可能是诈骗,便赶紧把这个转账单提交给当地公安部门。

不久后,史某接到了当地公安部门所打过来的电话,声称有一个叫做姚某的男子前去报案,说他与史某之间曾经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根据这份买卖合同,姚某已经把五千元的款项转给史某,但史某却没有根据合同规定,把货物发给他。因此姚某便只能选择报案,指责史某存在诈骗行为。

史某一听当即愣了,自己根本就不认识这个姚某,也从来没有签订过所谓的买卖合同,又何谈诈骗呢?

不管怎样,史某赶紧前去公安部门汇报并了解相关情况。

公安部门经过史某所提供的信息,对整个案件进行详细调查,最终发现史某和姚某彼此之间确实并不认识。

手机上的转账单短信并不是姚某本人发的,而是姚某的表弟发的。姚某的表弟同史某之间也并不认识,彼此之间毫无瓜葛和仇恨,他是受到妻舅杨某的指使方才这么做的。

那么问题来了,杨某和史某之间又有什么瓜葛和仇恨呢?原来,杨某曾经当过公安局局长,他有一个排行老三的儿子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试中输给了史某,位居第二名。

如此,杨某便产生了想要干掉史某,这样就可以让自己的三儿子,来到第一名的高位了。

这件事情引起了当地检察院的注意,对本案中的几个行为人都提起了公诉。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表示,姚姓兄弟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杨姓父子却因为缺乏关键性证据,被无罪释放。

【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争议性要点有以下几个:

1.姚姓兄弟所触犯的诬告陷害罪,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需要做出怎样的处罚?

2.所谓诈骗罪,在法律上是怎样定性?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两百四十三条中明确作出规定,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虚假告发、意图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诬告陷害罪必须是行为人以第三方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的,方才可以构成此罪。

如果行为人诬告或者捏造事实的目的,仅仅只是为了败坏他人名誉,或者阻止他人获得某种应得的荣誉,那么将不会构成此罪。

本案中的姚姓兄弟其通过伪造转账单、捏造买卖合同等行为,试图让史某构成诈骗罪,并受到公安部门的刑事追究,已经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姚姓兄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的根据前款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至少需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其犯罪行为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则需要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二、我国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来骗取一定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属于是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明确作出规定,犯有诈骗罪的,当其所诈骗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时,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所诈骗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时,将会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一般情况,我国法律将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定为了3000元-10000元之间。

本案中,如果史某真的不幸被定罪为诈骗罪的话,那么其所“诈骗”的5000元货物资金,将会给其带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在收到一些不明信息,尤其是有关钱财的信息时,一定要保持有足够的警惕心理,切勿轻信。

本案中的史某作为一个即将成为人民警察的人,就是因为有充足的警惕心理,方才会选择果断报警。这种事情越早报警是越好的,要不然可能会让自己平白无故得到一场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