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徒步登山是不少驴友的爱好,但尽管已冒险多次,很多驴友对大自然的敬畏之心还是不够!为了寻求刺激,挑战自我,有些驴友竟“离队探险”,不走寻常路!结果大多不慎出意外......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12月26日消息,驴友”老陈“蹭团”徒步,不仅“轻装上阵”还“离队探险”,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事后,老陈子女向法院起诉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呢?

2021年8月28日上午,老陈到达集合地点,经熟人梁某与导游“打招呼”后,以亲友的身份上车随行,并转发了38元红包给梁某,随后梁某为老陈购买了保险。

当天,老陈仅随身携带了一瓶水,并未携带午餐干粮、登山杖等徒步物资及装备。登山时,老陈一开始与队伍同行,后因觉得大部队行进速度较慢,下午15时左右,老陈决定独自一人先行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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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时后,导游发现老陈失联,在自行搜索无果后于当晚23时报警。次日凌晨5时,警方在偏离原定徒步路线的某水库大路上发现了已没有生命迹象的老陈。事后,旅行社垫付了5005元给老陈子女用于处理其丧葬事宜。

老陈子女认为,老陈是在参与旅行团活动时意外坠落高坡死亡,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者对此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老陈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

同时,老陈的意外死亡符合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老陈子女遂将两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责任。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老陈子女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1万余元,并驳回老陈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陈子女及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