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絮在网络直播间

被黄萱“拉黑”后气不过,

在网络平台发布了

一篇贬损黄萱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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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黄萱举报,文章被下架。

黄萱想追究发布者法律责任,

却发现发布文章的账号已被注销。

账号注 销了,

就不再需要承担网络侵权责任了吗?

黄萱在某网络平台开设账号对外销售护肤用品。经过用心运营,她积累了80余万粉丝量。今年7月,黄萱发现网络平台上有一篇辱骂她的文章,于是,当即向发布这则文章的网络平台举报,平台管理方当晚便将文章下架。黄萱想追究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却发现发布文章的账号已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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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黄萱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起诉网络平台管理公司,申请调查取证。案件诉前调解阶段,鱼峰区法院依法向网络平台管理公司调查取证,公司向法院出具《涉案用户信息披露函》,其中写明:发布文章的账号是李絮注册的;文章播放量12万余次、点赞量200余次、评论量400余次。

得知文章发布者信息后,黄萱修改起诉状,将李絮诉至鱼峰区法院,要求其在网络平台、省级以上媒体平台发文向她赔礼道歉7天,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律师代理费共10万元。

李絮辩称,黄萱恶意将她在网络直播间“拉黑”,她一时气愤才发布文章,并未侵害黄萱的权益。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萱提供的文章及评论的截图、文章中提及博主发布的视频截图、黄萱的账号截图,均已经过当庭演示平台原界面,李絮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文章部分语句用词对黄萱的名誉予以贬损,文章发表于受众为不特定群体的网络平台,因此李絮发表文章的行为已构成对黄萱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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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文章发布当天被下架,且李絮已注销发布文章的平台账号,但根据《涉案用户信息披露函》载明的播放量等影响范围,李絮仍应发布向黄萱赔礼道歉的声明。文章虽然被大量阅读评论,但已于发布当日被下架,黄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李絮的侵权行为对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鱼峰区法院指出,文章下架后,李絮随即注销发布文章的网络平台账号,黄萱无法查找联系李絮,只好委托律师维权。对于这项损失,根据案情及律师收费标准,法院酌情确定李絮赔偿黄萱律师费5000元。

不久前,鱼峰区法院作出判决:李絮在网络平台向黄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

判决生效后,李絮主动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各项判决义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享受互联网平台带来丰富便捷生活的同时,应当注意网络平台受众是不特定的人群,无论是在网络购物还是观看网络购物直播,对于相关内容的评价,不能以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为目的,更不能发布侮辱诽谤言论。网民表达情绪切莫意气用事,否则,即使注销网络平台账号,也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来源:转自“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