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艾某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缘由】

艾某和居某(另案处理)系朋友,曾一起吸过大麻烟。2023年1月中旬,居某到艾某在伽师县某乡的家中,请求艾某临时保管其桶装的十余公斤大麻烟,艾某答应保管并在库房内窝藏居某送去的大麻烟。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艾某将上述大麻烟交给居某。经鉴定,艾某窝藏的大麻烟含有四氢大麻酚,重量为14906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明知是毒品还为他人进行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考虑到艾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交出藏匿的毒品、认罪认罚等情节,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法官提示】

毒品犯罪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危害性与破坏性极大,我国坚持从严惩处涉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毒品犯罪提供任何帮助,更不能贪图眼前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窝藏、转移毒品,否则将触犯刑法,遭受牢狱之灾。

【来源:伽师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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