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8日上午10时55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松新镇派出所值班室内响起了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六铁乡政府办公室干部田江在电话内报称:“昨晚我乡坡基村六社社长任子国在乡政府开会时,其妻吉撒莫土作下落不明,长子任子日,次子任子聪在其家中被人杀害,请火速派人前来勘验现场和破案。”

派出所立即向县公安局进行了汇报。县局立即召开了紧急会议,会上,局长向参会的各位干警通报了这起自建国以来该县发生的第一起骇人听闻的惨案。会议一结束,高局长亲自率领十名精干的刑警于当日11时20分赶赴惨案现场。

从县城驱车到发案现场,要经普格县的白水河电站,然后沿河而上三公里进山。当吉普车行驶在海拔三千多公尺的高山竣岭上时,呈现在刑警们眼前的是一片皑皑白雪,阴沉沉的天还在继续飘着雪花,随之而来的大雾也把整个大山包裹,白茫茫的一片,使原本艰难的路更加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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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6时到达血案现场。高局长他们一行人刚下车,村民巴乃日拉·阿子么歪即跑到刑警们面前报告了一个新情况:吉撒莫土作也被杀害了。

血案现场位于坡基村六社,地名叫银厂沟的一块坡地旁边的任子国家住房内。该房右侧15米处是村民巴乃日拉家,顺山而下200米是银厂沟沟底,沟对面是村民乃古阿力家和任尔且家。

当公安干警跨入任子国家房内时,即刻被摄入眼底的惨状所震惊。扑鼻而来的血腥味充满了整个房间,在第一间室内靠东墙中部与支撑竹楼的柱子之间的一张木床上,侧卧着两具面目全非且已僵硬的儿童尸体,东墙中部和竹楼柱子上到处可见喷贱的血迹和人脑组织……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怵。

床上的两具尸体是社长任子国的14岁长子任子日和11岁次子任子聪。任子日为左侧卧状,任子聪呈右侧卧姿。任子日的右侧头部和任子聪的左侧头部均被利器砍成碎裂状,大脑组织外溢,床头被大量的血液渗透并已凝固,在凝固的血迹中掺合着部分人脑组织,在床头下还有一片滴溅血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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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里屋,在靠西北墙角的一木床上,吉撒莫土作赤身裸体,头东脚西,仰倒于木床的正中,头部无力地耷拉着倒向右侧,左面的头部被锐器砍剁成碎裂状,血与大脑组织飞溅在四周,床头的一侧被大量血液所浸透,尸体头部上方的墙上有呈喷射状的血迹和零星分布的人脑组织。尸体上的惨状和满屋的血腥味在这狭小的房内显得异常恐怖。

在勘验了尸体后,法医在现场提取了大量的血痕检材和吉撒莫土作的下身分泌物,然后在房内又仔细地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什么可疑物和痕迹,而房外的一切痕迹均被昨夜的大雨冲洗得干干净净。此时,村民巴乃日拉跑来报告,在他家的柴堆中发现一把沾满血迹的斧头,公安干警在巴乃日拉的带领下,在距巴乃日拉家10米远的一柴堆上提取了一把长70厘米,斧刃为9厘米的血迹斑斑的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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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这样凶残地砍死吉撒莫土作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沾满血迹的斧头是谁家的?是报复杀人还是图财害命或奸情杀人……

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和对尸体检验,干警们发现,吉撒莫土作是在发生性行为后遇害的。根据屋内的摆设,无任何翻动痕迹,经任子国辨认查视后,确认未丢失任何物件,说明这不像图财害命。再根据三个被害人死之后的尸体姿势,一切都是那样平静,没有被翻动和搏斗的迹象,说明吉撒莫土作母子三人是在熟睡中遇害的。

法医在检验尸体后,根据尸体僵硬程度及尸斑推断,吉撤莫土作母子三人已死亡18小时至20小时,即死亡时间在3月27日晚23时至3月28日凌晨1时左右。又根据尸体颅骨上均留下典型的砍剁创口,推断出致死吉撒莫土作母子3人的致伤物为同一斧头尖锐器所致。所经提取的沾满血迹的斧头与尸体上形成的创口核对,其颅骨上的创口长度和宽度与斧头刃口的长度、厚度相吻合。那么,要这样准确的进入受害人室内连续实施作案,从迹象推断,凶手应该是比较熟悉受害人家情况的,或者是受害人家比较亲近或常往常来的人。又根据六社村民所提供的任子国家概况及亲戚往来状况,任子国与社上村民和亲朋中素无积怨也未同他人有任何矛盾,而且任子国在担任社长职务期间,更是小心谨慎,乐于帮助他人。

那么,是谁呢?最后的焦点和疑问集中在那把沾满血迹的斧头上,查询斧头的来历成了本案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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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此时,村民比补阿莫走到公安人员跟前,仔细察看了这把沾满血迹的斧头,根据斧头的形状和特征,在确认是自家的那把斧头时,寒意一下从头到脚布满了全身。比补阿莫回想起在3月23日这天早上他将此斧头借给了任子国的堂弟任尔且,斧头怎么会出现在现场?难道是他?这时比补阿莫将斧头如何借给任尔且以及自己对这件事的怀疑和看法,悄悄的告诉了公安人员。

村民乃古阿力也证实任尔且在3月23日借了斧头后劈了一阵柴,以后就没看见任尔且再劈过柴和再使用过斧头,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一个新情况:3月27日早上任尔且洗衣服时,我碰到他时穿的是一套黑色的衣裤,今天任尔且却穿了一套深兰色的衣裤。昨天刚换的衣服,怎么今天又换了衣服呢?这时处于极度悲伤中的任子国也发现任尔且今天的衣服不是昨天穿的那一套。

村民青撒舍子等人均证实任尔且家中较穷,没有斧头类工具,如果要用,一般都是到比补阿莫家借用。3月23日这天任尔且到比补阿莫家借了斧头,他们在地里干活均看到任尔且借了斧头是扛在肩上回家的。接着又证实到在3月27日这天,任尔且一整天都没干活,到处闲逛,中午时分还到过任子国家地里逗留过。接着,侦破此案的公安干警们还了解到,任子国昨天到乡上后与同宿舍的几个社长在一起谈论工作到深夜,没有离开过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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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比补阿莫在社上从未和其他村民吵过架,红过脸,逢年过节杀猪宰羊都是请人屠宰。对人忠厚老实,而且胆小怕事。

村民巴乃日拉与任子国家是表兄弟,两家感情特别好,不论哪家有什么好的,总是两家人在一起分享,感情十分融洽,而且任子国外出开会,其家中的重体力劳动均是巴乃日拉一家来帮忙,过后,也从未计较过。

从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村民们的反映,使案件的侦破取得了进展。在通过调查材料中反映的有关任尔且的一些表现和蛛丝马迹,案情也显出端倪。在排除其他嫌疑人之后,任尔且作案的可能性最大。

为了不打草惊蛇,负责此案的高局长与牛副局长交换了意见,由两名富有审讯经验的公安干警对任尔且取证。当问到任尔且在3月23日这天在做什么,任尔且还坦然自若地回答道自己在家劈了一阵柴后才下地干的活。当问到劈柴所用的斧头是谁家的?任尔且不加思索回答劈柴用的斧头是到比补阿莫家借的,再问任乐且他劈柴的斧头现在何处时,这时任尔且一会儿说放在自己家中的,一会儿说一时想不起来。

这时公安人员突然间任尔且在3月27日晚上在什么地方在做什么?本来就很心虚的任尔且此时乱了方寸,回答问题也显得前言不搭后语,表情十分紧张。当再次问任尔且所借比补阿莫家斧头放在什么地方时,任尔且的脸一下变得腊黄,双眼不敢正视公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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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旁仔细静观任尔且表情变化的法医在任尔且左耳耳甲艇和耳甲腔内发现两个紫黑色的小点,经仔细观察后认定是喷溅的血迹,并立即用生理盐水棉球擦拭耳甲艇和耳甲腔提取了该处血迹。然后就该血迹询问任尔且是哪里来的,任尔且辩称是杀羊子时溅上的。但是,全社的村民都证实,这一段时期全社没有哪家杀羊,任尔且也未外出过。按彝族的风俗习惯是哪家有贵客来或社上哪家有什么喜庆或丧事,再者就是逢年过节才宰杀牲口,一般平时都不宰杀牲畜的。

上述证明戳穿了任尔且的谎言。公安人员又将血迹斑斑的斧头出示给任尔且辨认,任尔且腊黄的脸一下变得像死灰一样难看,瘫倒在地,口中哺哺自语的说道:“我杀的人,吉撒莫土作母子三人是我杀的……”

对任尔且住房进行搜查的干警也在任尔且住房内提取了晾于竹竿上还未晾干的一套黑色衣裤,经仔细检查,在衣服的前襟上发现大量的血迹痕,裤子上也有喷溅的点状血痕。经任尔且辨认,确认是自己作案时所穿的衣裤,又指认了自己作案后藏匿凶器的柴堆,与提取斧头的柴堆位置吻合。此时,时针正好指向3月28日的23时。公安机关从接到报案到抓获罪犯,仅用了11个小时就侦破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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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讯中罪犯任尔且供述道:3月27日下午6时左右,我碰到堂兄任子国要到乡政府开会,家中只有嫂子吉撒莫土作和二个侄儿,就产生了奸淫吉撒莫土作的邪念。平时我也常到他家,对他家里的情况也十分了解,他家的门栓栓不牢靠,在门外稍用力一推,门栓就会弹开。

这天晚上10点左右,我估计吉撒莫土作他们都睡着了,我走出门来,四周静悄悄的,我顺着小路直接到了吉撒莫土作家后,当时还感到害怕,我仔细听了一下,屋内只有均匀的呼吸声和两个侄子发出的梦呓。我径直向吉撒莫土作的床前走去,在摸吉撒莫土作时,她一下子就醒了,问:“是谁?要干什么?”我连忙说哥去乡上开会,我来陪你睡,吉撒莫土作就火了,叫我马上离开她家,不然她就要告诉任子国,又骂我是畜牲,没有人性等,这时我什么话也没听进去,也不顾她的反抗,向她扑了过去,强行将叶撒莫土作强奸了,我匆忙离开了吉撒莫土作家,回到自己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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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静下来后,在床上翻来复去的总也睡不着,想起自己行奸时被两个侄儿看见,又想起吉撒莫土作那气愤的话语“你欺负我,我要将此事告诉任子国”,我感到害怕,跑出去躲几天,自己分文没有,而且以后她们也不会饶恕我。我从床上起来,坐在火塘边考虑对策,火塘里的火光映照在前几天我借比补阿莫家的斧头上,斧刃在火光中显得发亮,这时我便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恶念……

在我确认她们三人都被砍死了后,我提起斧头从半开的门中跑出,在途经巴乃日拉家柴堆时,我将斧头藏于柴堆上,朝着大山里跑去。在一个叫沙窝者达仅能容纳一个人的山洞里躲藏起来。后半夜,大约是28日的1点来钟,阴沉沉的天下起了大雨,山风夹着雨不断向山洞袭来,雨淋在我身上,山上的气温骤降,我衣服全被雨水淋湿,我忍受不了山上的寒冷,在天要亮时离开了山洞,跑回到自己家中,急忙将溅满血迹现又被雨水淋湿的衣裤换下,用水清洗了一下就找了一根竹竿将衣裤晾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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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0日,四川省凉山葬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任尔且强奸、故意杀人一案。罪犯任尔且在法庭上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139条1款,第53条,第64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任尔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任尔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岁的任尔且这时却怕死得要命,以自己年轻,不懂法,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任尔且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下达了将任尔且执行死刑的命令。

9月2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宁南县召开了宣判大会。

1994年9月29日上午10时30分,罪犯任尔且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随着一声枪响,罪犯任尔且在萧醺的秋风中走完了自己生命的最后一程。

至此,为1994年3月27日发生在宁南县六铁乡坡基村六社的“3·27”惨案以4条人命的代价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