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成都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始终牢记“走在前列、起好示范”嘱托,以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为统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我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二)工作原则。坚持优先保障、务求实效,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各区(市)县(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下同)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情况,差异化设定各区(市)县年度目标,合理把握改革节奏。坚持统筹使用、规范管理,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聚焦补短板、强弱项,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
二、重点举措
(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十四五”时期,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末,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应达到1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2023年至2025年,全市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应分别不低于7%、9%、10%。分区(市)县设定差异化标准,2023年至2025年,各区(市)县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成都高新区应分别不低于6%、7%、7%;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应分别不低于5%、6%、6%;四川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应分别不低于7%、9%、10%;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应分别不低于8%、10%、11%。
(二)合理筹集省级统筹资金。落实“省级财政从各地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10%”的要求,市财政和区(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级统筹资金。2023年,市财政和区(市)县财政按各自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0.7%承担省级统筹资金;2024年,市财政和区(市)县财政按各自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0.9%承担省级统筹资金;2025年,市财政和区(市)县财政按各自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1%承担省级统筹资金。市财政不再单独统筹各区(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对投入比例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区(市)县,市财政扣收其差额部分资金,用于奖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县。
(三)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使用方向。对市、区(市)县按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乡村振兴。各区(市)县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的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除承担省级统筹资金外,由本区(市)县安排使用,充分赋予区(市)县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允许区(市)县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按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在资金安排序列上,坚持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首位,把“菜篮子”工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把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作为着力重点,在按规定标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其他支出。
(四)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各区(市)县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
(五)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县的工作指导,切实管好、用好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方面支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从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努力在乡村振兴中走在前列起好示范的高度,深刻认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压实工作责任,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会商,协调解决问题,形成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落实机制。
(二)加大考核力度。市委、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区(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制定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涉农区(市)县党政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审计监督。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涉农区(市)县党委、政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
(成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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