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帮帮龙为您提供及时的中基协资讯、私募资讯、金融行业等资讯。针对具体的私募业务诉求,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如《私募公司工商注册》、《私募高管人才猎聘》、《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辅导》《私募基金税务筹划》《私募FOF》等;
欢迎交流【188-177-19217】
案例一
协会反馈:
补充意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的召集机制、议事内容和表决方式等;(2)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3) 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相关事项;(4)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时的安排;(5)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请根据以上约定核实并修改基金合同(建议通过签署基金合同补充协议方式进行),相关内容建议专章专款约定并重点标出。
处理意见:
协会本次核查只要有一条不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会连带反馈其他问题,故建议按照协会的要求补充遗漏条款,可通过重签合伙协议或者补充协议的方式。如部分条款已具备则可在说明函中跟协会提示,大多数情况都是基金合同中缺乏相关的约定,部分管理人在制定基金合同对于基金合同核心条款的有关要求仅作“关键字”笼统表述。例如,对于关联交易的对价确定和回避机制,基金合同仅载明“执行对价确定”“做好回避机制”等字样,而未进一步阐述具体的确定原则或表决流程;又如,对于维持运作机制中变更管理人的决策机制,仅载明“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变更管理人”,未进一步阐述具体决策机制,比如变更管理人的会议召开、表决机制,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等;最后,还有个容易遗漏的点在于有管理人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投资者查询信息披露内容的途径。协会也在今年的8月11日发布了第一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其中也给到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维持运作机制、单一标的基金的风险揭示参考条款。
法条原文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机制、议事内容和表决方式等;
(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等机制;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等相关事项;
(四)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时的相关安排;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案例二
协会反馈:
补充意见:风险揭示书:关于基金仅投资单一标的所涉风险内容,请在风险揭示书特殊风险部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标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末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处理意见:
按照协会的要求补充缺乏的内容。建议单一标的基金在今后的风险揭示书中增加标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可以参考协会对于单一标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推介材料的要求体现标的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信息;投资架构可以直接附产品结构图;因未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主要体现在标的过于集中无法分散投资风险造成本金亏损;纠纷解决机制可参考合伙协议中纠纷解决机制的表述。协会官方也在第一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中给到了参考范例:
当本合伙企业可能仅投资于单一的投资项目,该项目中投资标的的名称为【】,本项目具体情况为【主营业务、发展情况等】,通过【直接投资或 SPV 等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存在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可能存在单一项目投资失败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本金及收益损失。根据基金合同第【】章约定,如因基金合同引起的及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因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产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处理。
风险揭示书法条跟踪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
(九)【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
(十二) 风险揭示书
1.关注风险揭示书是否参照AMBERS系统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模板》制定,募集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2.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关联交易;(2)投向单一标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5)未托管;(6)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2023年5月1日》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应当在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就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以及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向投资者披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一)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三)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四)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五)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六)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七)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九)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案例三
协会反馈:
补充意见1:请管理人落实《备案须知》第八条,在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洋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补充意见2:根据备案须知要求,募集推介材料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非营业执照内容,请填写实际情况)、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处理建议:
该补充意见是针对募集推介材料的高频反馈,多见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及存在明确拟投项目的组合投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
补充意见1的反馈案例就是单一投资标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反馈的主要原因在于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专项投资基金,没有按照协会的要求在募集推介材料披露项目的主营业务、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协会对于专项基金的备案审核力度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募集推介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都需要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补充意见2的反馈案例就是组合投资基金在合伙协议投资范围中明确写出了1-2个拟投标的的情况,那这种情况下有时候也是会被协会反馈要求补充项目的主营业务、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也是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反馈,对于组合投资基金也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这些重点信息,当然如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项目不在合伙协议投资范围中体现也是种处理方式。另外也有管理人补充了信息也被协会要求继续完善的案例,主要是标的主营业务的信息由于篇幅太少没被协会认可,管理人直接套用了工商公示经营范围的信息,建议标的主营业务信息的字数在600字以上,并且能够附带标的公司核心产品的一些图片进一步充实内容。
募集推介材料法条追踪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 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 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十一条
1. 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情况。
2. 关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3. 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基金的单一拟投企业或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案例四
协会反馈:
补充意见:管理人出函说明
本基金投资者架构与登记时上传商业计划书中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原因。
处理意见:
此类反馈高频发生在管理人首发基金产品备案的时候,协会主要会核查首发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者情况是否和管理人登记时报送的商业计划书中的相关内容一致。该案例中机构投资者的情况和商业计划书有所出入,有部分机构投资者不在首发产品中,最后是通过说明函的形式向协会解释原因,该案例的实际情况是机构投资者内部投资的审批程序较为繁琐,管理人也在和投资者积极沟通中,恰巧本基金也是符合协会扩募条件的,那也多出了一个合理解释的角度,待机构投资者内部投资的审批流程完成后,会通过扩募的方式进入本基金,当前项目方对于资金的需求急切,所以针对投资意向非常明确的投资者就先进行产品备案和出资了。另外投资范围涉及的行业也是符合商业计划书的相关约定的,所以总体上首发产品与商业计划书中投资方向的描述是相符合的,后续也是顺利通过备案了。
案例五
中基协反馈:
补充意见:管理人201X年以后未备案新基金,请说明展业情况。
补充意见:1、请管理人提交近年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2、管理人在管一只基金,201X年通过备案,该基金认缴X个亿,实缴X万,为何近7年时间未实缴完成,请说明理由。
分析与建议:
近期,多家管理人在新发产品备案时都遇到了类似的反馈,这些管理人的共同特征是:
1. 存续产品仅有1个;
2. 近几年都未发过新产品。
中基协对于长期未发行产品的管理人的审核的侧重点在于其是否还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运营的能力。中基协主要关注管理人是否有5名全职从业人员以及在管产品是否仍在真实运作。如果管理人备案阶段遇到本条反馈后提交展业情况说明,中基协可能会追加反馈,要求提供近年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以及在管基金多年的存续时间未全部完成实缴的原因。因此可以看出中基协的审查力度相当大,仅凭可展业情况说明可能无法通过备案。如果无法提供中基协要求上传的材料,预计无法通过备案。
我们认为,如果管理人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运营的能力,其实并不难处理本反馈,按照中基协要求提供员工的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以及近几年管理人的展业情况和存续产品未全额实缴的理由。因为存续产品是在真实运作的,所以展业情况以梳理存续产品的经营情况为主,并展开说说近几年路演或者项目尽调的情况,对于存续产品未全额实缴以及近几年未发产品可以从实际运营中遇到困难展开解释说明。
但是如果管理人无法满足中基协对于管理人持续运营能力的要求,我们认为新产品想要通过备案的难度较大。中基协在近几场的官方培训中都多次明确表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扶优限劣的监管原则。根据中基协2022年37号文《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如果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属于异常经营机构。在此情况下,新产品备案时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且管理人面临被注销的风险。此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
最后预测,中基协未来很有可能进一步出台清退这些“僵尸私募”的政策,也请各位管理人引起注意,确保自身能够满足监管对管理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条件。
案例六
中基协反馈:
补充意见:本基金拟投资的基金也由管理人管理,请管理人出函说明本基金嵌套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分析与建议:
首先,我们回顾下监管部门对于私募基金嵌套投资层级的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本案例反馈的基金实际上只投向管理人设立的另一只基金产品,属于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不计入投资层级的基金类型,但中基协依旧反馈了本基金嵌套投资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出中基协对于嵌套投资的关注度是比较高的,特别是管理人嵌套投资自身管理的产品,有较大的概率会被问嵌套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反馈涉及的案例,嵌套投资主要因为下层基金涉及政府出资,所以下层的基金希望社会资本出资到位后再对外出资。本基金的作用也是管理人为了方便社会资本的募集和后续管理而设立的,故设计了嵌套的结构。其他相似的结构设置的原因还有税收、投资席位、投资者要求等等。
总之,私募基金的多层嵌套一直是备案时被重点关注的情况,建议各位管理人在架构设计时充分考虑嵌套结构的合理性。
案例七
中基协反馈:
补充意见:
1. 工商公示信息:请在此处上传本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屏,并加盖管理人公章,需包括完整的全体合伙人信息。请注意保持投资者明细、合伙协议与工商信息的一致性,否则变更工商后再来备案。若已提交工商变更,请上传包含变更内容的工商变更受理函。
2. 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XXX的到期日早于本基金到期日超过14个月,存在期限不匹配,工商显示投向XXX、XXX等公司,非母基金。请核实调整,如上层基金展期,请提交基金展期相关决议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上层基金所有投资者知悉函。
分析与建议:
补充意见1
在实操中因为部分管理人担心工商变更耽误备案的进度,所以会采用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工商变更承诺函的方式先提交中基协备案。注意都需加盖管理人的公章。
补充意见2则是针对期限错配。
本案例中,中基协也明确给到了两种建议的处理方式,上层基金做展期或者上层基金的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错配,在我们接触到的大多案例中,符合处理方式2、3、4的情况相对较少,做展期的流程也远比投资者同意期限错配要更繁琐,故综合评估还是方式1被采取的概率比较大。此外,根据中基协本次的反馈意见,本案例中,中基协在备案期间核查了上层的基金的投资情况,发现上层基金有对标的公司进行直投,故中基协不认为上层基金是母基金,不属于豁免情形3。
在豁免展期的方式中,对于豁免情形3规范运作的母基金,协会并未对证明材料提出明确要求。结合本次反馈,我们觉得可以提供合伙型基金工商公示信息中对外投资的架构图以及AMBERS系统中备案的基金类型截图作为辅助材料去证明规范运作的母基金。
最后我们收到多家管理人反馈,近期在AMBERS系统做产品备案填报时,系统已经能够自动检测上下层基金是否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并要求管理人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上层基金的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本基金的证明文件,我们也建议各位管理人在募集资金或者对外投资时注意上下层基金存续期的问题,提前做好准备。比如上层基金在发起阶段即把存续期约定的长一些;上层基金募集时提前和投资者沟通并签署知悉期限错配风险并同意对拟投基金投资的同意函;下层基金在募集时提前和上层基金的管理人沟通提供上层基金知悉期限错配风险并同意对本基金投资的同意函。
案例四
中基协反馈:
补充意见:
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请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分析与建议:
如果中基协对投资者的出资能力或是否为合法收入存疑,会要求提供投资者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此外中基协也在今年《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培训中提过对于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的审核口径:(1)不接受投资者采用资产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比如商业房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2)机构投资者的财报/验资报告需要第三方认证。(3)机构投资者只能使用自身的出资能力证明,不能使用股东、母公司、兄弟公司等其他关联机构的出资能力证明,协会也不认可由上述关联机构出具的协助出资承诺。
本案例涉及的基金投资者均为机构投资者,认缴实缴差距较大。提醒各位管理人,为确保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符合中基协官方要求和口径,应尽量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等确凿材料。如果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管理人应考虑提交现有材料并密切关注中基协的反馈意见。为避免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浪费时间和精力,建议管理人提前与投资者确认是否可以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案例一
中基协反馈:
第一次反馈:
补充意见1:请补充上传本基金拟投项目尽调报告或投资协议(如有)等文件。
补充意见2:本基金与管理人登记时提交商业计划书中拟设立基金规模等不一致,请管理人出函说明原因。
第二次反馈:
补充意见:本基金投资者XXX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请管理人出函说明本基金是否为真实募集,投资者是否为真实投资者,及后续是否会真实投资。
分析与建议:
第一次反馈:
在本案例中,涉及的产品是新近登记管理人备案的首支产品。
由此,建议新登记的管理人在登记通过后尽快发行首只产品,以免影响后续开展业务。
在首次提交备案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的备案申请,提出了补充意见1和2。其中,我们特别提醒拟登记管理人注意补充意见2的反馈。协会在审核首支产品时,将对照商业计划书中的首支基金要素、申请机构的拟投方向等细节,确认首支产品是否符合商业计划书中的展业计划。协会提出的这一反馈并不代表所有基金要素都必须与商业计划书保持一致。在具备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基金要素可以不一致。但投资标的应与商业计划书的拟投方向保持一致,投资负责人作为管理人登记的灵魂人物之一,其投资业绩一定程度决定了展业计划的可行性,拟登记管理人应该避免聘请的投资负责人的业绩和公司拟投方向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后续投资标的与商业计划书存在差异,协会可能会对管理人是否有能力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产生质疑。
第二次反馈:
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反馈提交了相应材料和说明后,协会又提出了第二次反馈。主要针对基金的真实募集情况和后续真实投资计划提出了疑问。对于协会的这一反馈,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回应:一方面,投资者可以出具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承诺函,以证明基金募集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管理人可以提供投资协议、多个项目的尽调报告、立项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再次出具真实投资的承诺函,以证明后续投资的计划和真实性。通过这些方式,管理人可以有效地回应协会的反馈意见,并确保基金的募集和投资活动符合相关规定。
案例八
中基协反馈:
补充意见:请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本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实缴出资。
分析与建议:
提醒各管理人,在备案创业投资基金时,应持谨慎态度对待首轮实缴资金仅为500万元的基金。虽然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备案后6个月内应完成不低于1000万元的实缴出资,但如果投资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续实缴,管理人将面临被动局面。这种情况不仅可能影响对被投企业的进一步投资,而且还可能违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规模的持续运作要求。因此,管理人在备案时应全面考虑此因素,确保基金的合规运作,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来源:元年金服
●协会公告||
【协会公告】
【协会公告】
●协会公告||
【特别声明:该公众号聚焦服务于私募圈,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落户全国基金小镇,协办私募基金牌照,产品合规设计备案,监管募集资源对接,基金税务筹划,银行券商私募创投等资源群对接,本文仅供参考阅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