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教授

原文刊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23年第9期

摘要:以欧盟、英国、印度的深科技发展政策为研究背景,在简述印度《国家深科技创业政策草案》的基础上,系统评价了印度促进深科技创业的知识产权政策。并针对我国现行的深科技知识产权支持政策,特别是针对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措施以及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中的某些问题探讨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就激励支持我国深科技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政策的创新与完善,提出了创设实施准专利或包容性知识产权制度、创建深科技知识产权开放共享平台、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指南等若干建议。

关键词:深科技;专精特新;准专利;包容性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深科技(Deep Technology)一词由印度投资者兼企业家Swati Chaturvedi于2014年创造,目前在中西方文化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深科技等同于高科技或颠覆性技术(Disruptive Technologies),是指基于有形的工程创新或科学发现的前沿科学技术。这些技术在商业环境中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可能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或具有解决全球最紧迫社会问题的潜力,二是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发展成熟并进入市场,三是对资金(特别是风险投资)的需求巨大。

深科技企业创新水平极高,远远领先于当前的应用科技企业。该类企业通过产学研联合研究的方式,开发有实用价值的商业和消费应用,推动深科技创新走出实验室、进入市场。解决深问题,需要深科技。很多深科技企业着眼于应对当前一些重大的社会和环境挑战,有望为当前最迫切的全球性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深科技蕴含巨大威力,能够创造专属的市场或颠覆现有的行业。其背后的知识产权不是极难复制就是受到严格保护,因此通常极具竞争优势,能够筑起其他企业难以企及的市场准入壁垒。

深科技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命科学、化学、航空航天和绿色能源领域,代表性的有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先进材料、区块链、物联网、生物技术、机器人、无人机、光子学、量子计算、3D打印/4D打印、增强现实(AR)等颠覆性技术。

按照解决重大问题的传统分类,深科技大致可分为四个子行业:

1.新型人工智能,如生成式AI(Generative AI)、AI第一生物学(AI-First Biology)、隐私保护AI(Privacy-Preserving AI)、可解释AI(Explainable AI)、AI加速(AI Acceleration)、自主系统(Autonomous Systems)、普通目的Ai(General Purpose Ai)等;

2.未来计算,如量子计算(Quantum Computing)、硅光子学(Silicon Photonics)Ar/Vr/Mr、神经形态与高级Ai芯片(Neuromorphic & Advanced Ai Chips)、去中心化与分布式计算(Decentralized & Distributed Computing)、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s)、环境计算(Ambient Computing)等:

3.新能源,如核聚变(Nuclear Fusion)、下一代电池化学(Next-Gen Battery Chemistries)、大规模存储(Large-Scale Storage)、绿氢技术(Green Hydrogen)、超级电容器(Supercapacitors)、余热回收(Waste Heat Recovery)等;

4.空间技术,如可重复使用下一代火箭(Reusable And Next-Gen Rockets)、通信与地球观测卫星(Satellites For Communication & Earth Observation)、太空运输(In-Space Transportation)、太空制造(In-Space Manufacturing)、太空残骸清除(Debris Removal)等。

深科技的典型例子是瑞典SSAB钢铁公司等开发的突破性氢能炼铁技术。1911年,德国科学家弗里德里希·贝尔吉乌斯(Friedrich Bergius)申请了世界上首个使用氢气炼铁的工艺专利。但直到1973年,日本新日铁才根据这一工艺设计出一个炼钢厂。传统炼铁技术是通过燃烧化石燃料在高炉中加热并还原铁矿石进行冶炼,通常会将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层而引起气候变化。2016年 SSAB开始致力于深科技,与铁矿石巨无霸LKAB和能源巨头Vattenfall通力合作。五年后,他们成功地开发出突破性氢能炼铁技术(Hydrogen Breakthrough Ironmaking Technology)或绿氢炼铁技术,其使用绿色氢气作为还原剂炼铁,向外排放的主要是水蒸气,从而制造出全球(几乎)没有碳排放的钢铁。据称SSAB的这项深科技成果将在三年后实现商业生产。

一、全球深科技发展现状

深科技越来越被视为企业发展的巨大增长机会。投入该领域的资本额增长了四倍,从2016年的150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超过600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深度科技投资将增长至约1400亿美元,2021年,人工智能和合成生物学的投资吸引了三分之二的深科技投资。

据《2023年欧洲深科技报告》显示,2022年欧洲深科技市场在风险投资方面增长强劲: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它是仅次于能源的第二大细分市场。欧洲深科技企业2022年共融资177亿美元。虽然这比2021年下降了22%,但仍比2020年高出60%。大部分投资流向了四个新兴的深科技子行业:新型人工智能、未来计算、新能源和航天技术。

在欧洲,英国仍然是深科技的领先者,其次是法国、德国和瑞士。这些国家在深科技领域获得了28.78至85亿美元的投资。

英国大学持有的深科技专利数量最多,其后是德国、法国和瑞士。在欧洲大学深科技专利拥有量上,瑞士洛桑联邦理工学院以7%的份额位居第二,仅次于比利时鲁汶天主教大学(8%),瑞士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排名第三。紧随其后的是牛津大学、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和剑桥大学,各占5%。2015年以来,全球著名智库波士顿咨询公司(BCG)报告研究的七个深科技类别的全球私人投资每年增长20%以上,到2018年达到近180亿美元(约160亿欧元)。目前,深科技公司分布最多的地方是美国(4,198),其次是“大中华区”(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746)、德国(455)、英国(435)和日本(363)。

欧洲专利局(EPO)与欧洲投资银行(EIB)于2022年4月28日联合发布了题为“智能互联网技术的深科技创新”(Deep Tech Innovation In Smart Connected Technologies)的研究报告,对欧洲及美国的中小企业在深科技领域的发展进行分析比较。该研究指出,云计算、物联网(IoT)、5G网络及人工智能经常被描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4IR)的技术,也是构成深科技的重要部分。数字革命以后,所谓4IR指的就是上述新科技如何融合物理、数字及生物世界。

在该报告研究期间(2010至2018年),全球4IR国际专利族的申请数量将近20万件。2018年,4IR国际专利族占所有技术领域国际专利族的十分之一。其中,美国的4IR国际专利族占比最高,达31%,其次是日本(18%);再次为欧盟27国,占比15%;而韩国占比12%,中国占比11%。在此期间,欧盟中小型企业对这些技术的专利活动迅速增长,年均增长率接近20%。

尽管欧盟专利活动强劲,但相对于其整体创新能力,欧盟在4IR技术创新方面的专业化程度最低。美国、日本、中国、韩国等全球顶尖创新中心在该领域的专业化程度最高。

从绝对数量来看,欧洲在开发4IR技术的中小企业数量方面也落后于美国。美国有6,517家小型企业申请了智能互联网设备专利,而欧盟的数量还不到这个数字的一半,仅为2,634家。

在欧盟和美国,融资渠道和缺乏熟练人才,是从事开发4IR技术的四分之三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常见的商业障碍。

研究表明,欧盟和美国这些企业的投资强度高于平均水平,但面临更高的开发成本,尚需较长时间将其创新推向市场。

根据调查反馈,从事4IR技术开发的49%的中小企业认为专利对于获得融资非常重要,80%的企业表示知识产权战略与其投资者相关。

二、促进深科技发展的区域与国家政策

(一)欧盟“新欧洲创新议程”

欧盟委员会(EC)于2022年7月5日通过“新欧洲创新议程”(New European Innovation Agenda),借此引领创新,特别是在深科技领域,例如人工智能、量子科学、光学技术等领域的创新,强化欧洲在绿色转型和数字转型的中心角色,并为气候变迁及网络威胁等迫切的社会问题提供创新性解决方案,以减少能源依赖、改善民众健康,繁荣欧洲经济。创新议程包括以下5项旗舰项目:

(1) 资助初创公司(Start-Ups):使欧洲私人机构及其他私人投资者更愿意投资于深科技初创公司。除此之外,简化上市规则,使公司上市成本减少,以增加公司上市意愿,更易于向公众募集资金;

(2) 重视实验场域及创新采购:让创新企业可通过“监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等实验场域(Experimentation Spaces)验证其概念,政府则加强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促进创新研发;

(3) 打造欧洲创新生态系统(European Innovation Ecosystems):支持包括低度开发地区在内的区域,建立多个“区域创新谷”(Regional Innovation Valleys),以强化欧洲创新者间的连结,并促进会员国投入至少100亿欧元于各区域创新谷包含深科技在内的创新项目;

(4)育才、揽才及留才:确保深科技的人才能来到欧盟国家,并在欧盟国家间流动及发展,当中包括针对新创公司的创新实习生计划、帮助新创公司寻找非欧盟人才的欧盟人才数据库(Talent Pool)计划、女性创业和领导计划、新创公司员工有认股权(Stock Option)等;

(5)优化政策制定之流程及架构,促进欧盟内部协调一致:通过开发可供各国比对的数据集,以及对于新创公司设立初创阶段(Start-Up)及成长阶段(Scale-Up)之共通定义,提升并强化政策的传播及落实,并确保在欧洲创新理事会论坛(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有更好的政策协调。

(二)日本

2022年5月20日,日本特许厅(JPO)发布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调研报告,明确初创企业的标准成长过程,探讨如何提供符合初创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支援措施,对2018年开始实施的“IP BASE”和知识产权创业加速计划(IPAS)进行重新评估和扩充,对处于成长阶段的初创企业进行支援对策讨论。

2023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支援,日本特许厅与日本工业产权信息和培训中心(INPIT)、产业技术环境局、中小企业厅共同修订了《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行动计划》和《大学知识产权运用行动计划》。修订的要点包括:立足于区域需求,实现一站式知识产权经营支援服务;在促进大学研发成果转化上,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渗透;推进经营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一体化等。一是在知识产权管理支援的基础建设上,为深科技领域青年企业家培养NEP(NEDO Entrepreneurs Program,NEP)项目;二是在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支援上,支援深科技初创企业灵活使用Plus平台,探讨深科技初创企业支援项目和IPAS项目间政策合作(含互惠措施等),JPO和INPIT面向深科技初创企业的需求进行知识产权战略支援。

三、印度《国家深科技创业政策草案》及其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举措

截至2021年底,印度拥有3000多家深科技初创企业,涉足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物联网、大数据、量子计算、机器人等新时代技术。NASSCOM的数据显示,印度的深科技初创企业在2021年筹集了27亿美元的风险投资,目前占该国整体初创企业生态系统的12%以上。过去十年,印度的深科技生态系统增长了53%,与美国、中国、以色列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持平。班加罗尔占印度深科技初创企业的25%-30%,其次是新德里(15%-20%)和孟买(10%-12%)。深科技初创企业正在无人机送货、冷链管理、气候行动和清洁能源等领域崭露头角。

印度总理科技和创新咨询委员会(PM-STIAC)在2022年7月7日举行的第21次会议上建议成立一个国家联盟和一个工作组,以提出全面的政策框架来加强印度深科技创业生态系统。

这个最高级别的国家联盟由印度政府首席科学顾问Ajay Kumar Sood教授担任主席,代表了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该联盟成员包括工业和国内贸易促进部(DPIIT)、阿塔尔创新使命委员会、印度国家转型研究所(NITI Aayog)、电子和信息技术部(MeitY)、生物技术部(DBT)的高级代表、印度空间研究组织(ISRO)、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处(NSCS)、国防研究与发展组织(DRDO)、国家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NASSCOM)、印度工业联合会(CII)和印度商会联合会工商部(FICCI)。印度政府首席科学顾问办公室受托与主要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了成立国家联盟和工作组的举措。磋商和起草过程涉及:国家联盟和工作组举行多次确定优先事项会议,与班加罗尔、海得拉巴、孟买和新德里的深科技初创企业在学术创新和孵化中心举行磋商会,多方利益相关者圆桌会和辩论会,与主题专家和技术政策研究人员进行重点小组讨论,以及采访该领域的个别决策者。这些磋商在制定政策框架并确保其与深科技生态系统的需求和愿景的相关性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该政策草案是根据深科技创业生态系统内外200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制定的。

印度国家联盟于2023年7月24日举行会议,审议了《国家深科技创业政策草案》("Draft National Deep Technology Startup Policy",以下简称“NDTSP”),并建议在纳入审查意见和其他完善建议后将其公开以供公众咨询。因此,修订后的NDTSP已于2023年7月31日发布。

(一)NDTSP九大政策要点

NDTSP旨在通过培育一个有利于深科技初创企业蓬勃发展并能应对独特而复杂挑战的生态系统,完善印度现有的初创企业政策、计划和举措,提高其附加值。NDTSP认为,深科技将在推动印度产业创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从而显著增强印度国力并提高全球竞争力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印度的深科技愿景包含四个关键支柱:一是确保印度未来经济的安全;二是促进向知识驱动型经济的无缝对接;三是通过自力更生的印度 (Atmanirbhar Bharat )强制令增强国力和主权;四是促进伦理或道德创新。NDTSP拟制定以下九大政策,促进印度深科技行业增长、增强印度国力并提高全球竞争力:

1.培育研发和创新

该政策旨在通过提供资助、激励措施以及在初创企业、学术机构和研究组织之间建立合作平台,鼓励和支持深度技术领域的研发和创新。

2.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为了保护和激励创新,该政策提出了简化知识产权流程、方便专利申请并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程序提供支持的措施。

3.促进企业融资

该政策认识到资金的关键作用,概述了通过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者、政府基金和企业合作伙伴关系增强深度科技初创企业获得资本的战略。

4.实现基础设施共享和资源共享

该政策鼓励创建共享基础设施和资源,以降低成本并促进初创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

5.制定有效的法规、标准和认证

为了确保提供支持性的监管环境,该政策建议制定针对深科技领域的合适标准和认证。

6.吸引人力资源并启动能力建设

为了应对人才挑战,该政策侧重于吸引熟练专业人士进入深科技领域并促进能力建设的举措。

7.促进采购和采用

该政策主张促进政府对深科技初创企业的采购,并在各个领域采用其创新解决方案。

8.确保政策规划的协同性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政策和规划的影响,该政策强调不同政府举措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协作。

9.维护深科技初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最后,该政策概述了支持深科技初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措施,包括进入全球市场和国际合作伙伴关系。

(二)NDTSP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六项政策举措

NDTSP认为,加强印度深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至关重要。2016年5月12日印度通过的《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已取得显著成效。工业和国内贸易促进部接收了1957年《版权法》和2000年《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的管理权后,理顺并加强了知识产权体制框架,从而实现了知识产权局和各法案之间的协同和协调。版权委员会与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的合并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运作。减少待审的措施导致待审专利和商标申请大幅减少,专利和商标申请量显著增加。修改专利规则和加快专利审查等流程重塑工作、提高了效率。2017年《商标规则》全面修订,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该政策通过在学术机构开展的项目、将知识产权纳入商业流程以及建立技术和创新支持中心(TISC)来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印度在全球创新指数的排名明显提升。此外,知识产权执法工具包可以协助警察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大学设立了知识产权小组,高等教育机构设立了机构创新委员会(IIC)。

根据印度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概述中的愿景文件,计划对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以及在印度知识产权生态系统内运作的相关法规和机构进行整合。这一努力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平台,促进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之间有效协同,同时适当认识和解决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在此基础上,该政策确定了具体挑战,并提出了与深科技初创企业相关的合适解决方案:

1.印度深科技创业生态系统在申请和获得前沿技术专利方面面临缺乏专业支持的困境。印度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面临如下若干挑战:确保发明的新颖性、管理与开源技术相关的冲突、保障商业秘密的安全、进行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国际知识产权法导航、知识产权流失国外等。这些挑战阻碍了印度深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管理,进一步造成了商业秘密泄露和知识产权执法受限等问题。因此NDTSP建议开发一个以深科技为中心的单一窗口平台,以实现:

(1)建立为深科技初创企业定制的统一知识产权框架;

(2)制定以深科技初创公司为中心的设计知识产权指南,提高印度在各领域的技术能力和创业实力;

(3)制定实施强有力的网络安全协议和保护敏感数据措施的指南;

(4)实施监控机制跟踪机密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未经授权的活动;

(5)提供有关简化专利申请流程的指导,以确保有效保护深科技初创企业;

(6)统一所有高等教育机构的数据库,包含所有部门的出版物、专利和项目报告信息。以上数据库将有一个用户友好的搜索引擎和界面,且将每年进行审计,以深入了解知识产权的创造,尤其是与深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

2.研究机构内部应通过分析深科技专利布局和自由操作(FTO),支持深科技初创公司识别这些前沿技术的新颖性。应在财政上支持一流的研究机构聘用精通深科技发明专利申请的知识产权经理、知识产权起草者(Drafters)和知识产权律师。政府授权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司应支持深科技知识产权申请和商业化,并熟悉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法规。

3.电子和信息技术部的“支持电子和信息技术国际专利保护计划”(SIP-EIT)应帮助印度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申请国际专利、促进创新并认识到全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该计划将为每项发明提供高达150万卢比(约为13万人民币)的补贴或专利申请总费用的一半,以较低者为准。同样,生物技术产业研究援助委员会(BIRAC)(印度政府生物技术部/DBT设立的一家非营利性公立企业,旨在加强和授权新兴生物技术企业进行战略研究和创新,解决国家相关产品开发需求)的“利用创新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PATH)”计划也属于一项资助计划,为BIRAC支持的创新者提供财政援助,以保障其知识产权。然而,为了进一步支持深科技初创企业,NDTSP建议印度应强化其在全球知识产权相关公约组织和议程制定机构中的地位,确保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并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授权条款,以扩大全球市场中印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在已知的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建议在拟议的单一窗口平台上提供法律和政策援助。

4.印度现行的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政策通常未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算法”作为专利保护客体。印度大多数深科技初创公司都依赖先进的数字前沿技术,而这些技术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算法和应用编程接口(API)。为了确保印度深科技初创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必须在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中认识到这一独特性,应出台将数字前沿技术发明纳入可专利客体的专利法修正案。

5.NDTSP认识到组织能力在实施和促进深科技初创企业知识产权生成方面的重要性。为此建议通过对新颖性检测、开源许可、现有技术检测等方面的培训和认识来增强能力。培训应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内的知识产权小组以及相关政府组织和部门。

6.为战略部门开发技术以政府资助为主。

(1)NDTSP提出,政府应享有政府目的权(Government Purpose Rights/GPRs),即政府可以直接或通过分包商行使该许可权进行制造。政府应负责支付在知识产权/技术/产品中使用GPR的许可费。如果政府或其分包商使用国防制造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则与创新者签订的合同中将包含对每个制造单位高达2%的许可费,以及应付最高许可费总额的上限。支付给创新者的最高许可费总额的上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基于国家安全和其他战略考虑,政府对其GPR涵盖的所有项目享有“介入”权(‘March-In’ rights)。“介入”权应包括在下列情况下由政府自身或由代表政府的其他实体实施专利的权利,包括:公司或机构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行实施专 利。政府行使介入权须由政府或有关生产机构按照前款所述条款支付购买成本或许可费。四、我国深科技发展政策现状与对策

(一)我国发展深科技的战略意义

深科技的发展事关网络安全、国防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美国及其盟友以中国对其深科技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和侵害为由,出台《芯片法案》,意在深科技领域与中国脱钩,限制深科技产品和设备对华出口。将人工智能等深科技作为国家安全优先事项,把知识产权盗窃视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美国司法部和商务部于2023年5月联合成立并领导美国“‘颠覆性技术’打击大队”(“Disruptive Technology” Strike Force)以应对所谓中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2023年8月,美国总统拜登签署《关于解决美国对受关注国家的特定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投资的行政令》,限制美国企业对华关键深科技行业,比如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等特定领域进行新投资。面对美国在深科技领域咄咄逼人的打压态势,我们必须以发展深科技并维护深科技产业安全为战略目标,启动“深科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深科技交叉融合)”研发模式,实施各种相关支持政策,以自主知识产权赋能深科技中小微初创企业发展,加速生产涉及维护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减缓气候变化以及国防建设急需的重大深科技产品,回应美国的恶意挑衅,增强我国深科技在全球的竞争力。

(二)我国深科技发展政策现状

1.深科技知识产权创新政策

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向创新驱动型经济转型,通过深科技或新兴技术推动经济增长,我国系统地实施了《人工智能战略》等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对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应对深科技的发展和创新提出了战略安排。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主席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及规划做出原则性指示,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要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了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赋能企业/行业创新与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信部为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好“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于2022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提升助企惠企实效;加大协同推进力度,确保措施落地见效等五大举措和十六项具体措施。

依照2021年6月1日工信部公布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上述“专精特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即要求中小企业主要围绕专、精、特、新以及产业链配套、主导产品共六个方面,分别提出定量和定性指标加以认定。但并未把中小微(初创)企业是否从事深科技纳入“专精特新”的认定范围,产业战略目标并不明确。故建议将“专”“精”“特”限定在深科技领域加以评价,并优先配置相关政策和资源进行支持。

2.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与国际标准及其实施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在2013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以下简称“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以下简称“ISO 56005”)国际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信部发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23号),要求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推广实施ISO 56005,切实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创新水平。ISO 56005是由我国提出并推动制定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旨在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将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嵌入创新全过程,通过明确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方法和路径,全面提升创新绩效、创新质量和创新效益。

近年来,浙江、湖南、辽宁、陕西等地纷纷制定和实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的地方标准,以期提高所辖地区企业或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水平。与作为硬法的法律法规相比,标准系软法,本身无关权利义务,它只是对生产、管理、服务的技术性要求。从效力来看,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一经颁行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标准如不与法律结合,则无此种强制适用的效力,标准是否得到实施,完全取决于标准使用者的自愿采用。

笔者犯疑的是:首先,特定行业/专业管理的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作为行业自律性准则,制订主体是谁?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还是行业或产业协会制定?如中国专利保护协会2022年1月1日制定实施的《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T/PPAC 701-2021)团体标准即属于后者。其次,仅仅通过几次ISO 56005的宣讲、培训或研讨会,能否有效推广实施ISO 56005?能够切实提升企业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以下简称“IPM”)效能和创新水平吗?再者,国际上对如何引导、促进企业或创新主体创建并实施IPM制度上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地的主要做法,如日本通过经产省发布的《商业秘密管理指南》《机密信息保护手册》,日本中小企业厅发布的《知识产权交易指南》、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发布的《知识产权估值指引(第1号)》,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发布的《专利和商业秘密战略(IP MIX)指南》,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信息工业策进会科技法律研究所的《营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来服务指导企业IPM工作,上述规范文件既不属于地方或行业标准,也不属于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上述部门只是作为公立机构,依法依规为企业IPM提供基本公共政策框架或公共服务指引。二是通过国家、区域及国际标准,如我国通过GB/T29490-2013、ISO56005-2020,欧洲标准委员会CEN2014年通过CENTS 16555-42014(创新管理第4部分IPM)技术标准,法国标准化协会2013年通过 FD X50 146-2010(创新管理-IPM)标准,德国通过DIN SPEC 1060 :2010-04(IPM服务质量)德国标准以及DIN 77006-2020(IPM系统必要条件)德国标准(以下简称“DIN77006”)等,辅之以不同规模和领域企业自创的IPM制度,指引企业完善IPM工作。

众所周知,类似宝马、西门子、华为、腾讯等国际知名企业,早已根据其研发、生产、营销的特点制定了适合自身可持续发展的IPM战略,并且不断适时更新。他们长期创建培育践行积累的IPM最佳实践,更是其行业IPM的精髄、内核乃至实然国际IP管理标准。

试想在一个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企业或行业,如果连基本的IPM规章制度均暂付阙如,国家乃至国际标准“达标”从何做起,又如何让其IPM“达标”?退而言之,“贯标”未尝不可,但关键是通过国家、国际标准的宣传、普及与实施,增强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把IPM作为本企业保护创新成果、提高创新能力的一种自觉行为,使之自觉落实和遵守。而不应蜕变为一场单纯倚赖第三方实施所谓IPM“贯标”“达标”的围猎运动。

笔者建议,为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新绩效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借鉴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的做法,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功能,尽快制定适用于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IPM指南和商业秘密管理指南、引导全国各类企业增强IPM意识,创建完善IPM制度。

3.德国DIN 77006(IPM系统必要条件)及其借鉴

德国标准化学会(DE-DIN)2020年6月发布的DIN 77006较之ISO 56005更为具体、严格。它对公司的组织环境采用全面的方法评价,重点关注流程和质量,并提供了一套实施IPM的规则,被誉为IPM高质量高水平标准,将来有望升级为欧洲标准乃至国际标准。

DIN 77006和ISO 56005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是,DIN标准结合了ISO 9000系列标准的经典优势及统一的标准结构,即所谓的高级结构(High-Level-Structure,以下简称HLS),这是DIN管理系统兼容性的重要体现。组织可以根据HLS融合不同的要求创建集成式管理系统(IMS)。例如ISO 9001加DIN 77006,或ISO 9001和ISO 1400117加DIN 77006。这意味着DIN使用了已经建立的标准格局,比如原则、术语表(ISO 9000)、必要条件(ISO 9001)和可持续实施战略(ISO 9004),这些都与现代IPM的要件相结合,也意味着DIN标准采用了管理系统标准的结构。

DIN 77006是几乎每个组织建立、实施和维护IPM体系的系统工具。该标准对大多数类型的商业模式开放。例如,如果一个组织自身生成知识产权,则必须满足该标准的必要条件。当组织声明符合DIN 77006时,必须满足特定业务模式的所有相关必要条件。

DIN 77006是对知识产权领域现有 DIN ISO 9001:2015-11“企业管理质量”标准的补充与完善。还可以对公司的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审核,从而证明标准的合规性。通过依DIN 77006设计的企业IPM流程,可以避免错误并尽早发现企业潜力,为优化企业创新绩效回报并降低责任风险提供以下信息:

(1)IPM的定义、实施和维护;

(2)知识产权的识别、生成、保护和改善;

(3)最大限度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4)把握知识产权机会处理IPM体系的不合格事项。

依 DIN 77006 设计的企业IPM重点流程如下:

(1)知识产权战略;

(2)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3)知识产权意识;

(4)IPM;

(5)知识产权生成;

(6)知识产权执法;

(7)知识产权防御;

(8)知识产权交易;

(9)知识产权报告。

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给企业家带来了特殊的挑战,一是可能对企业运营产生影响 ,其次企业可能面对的合规问题。DIN 77006系统不但提供了满足这些要求的机会,并且为未来提供了在该领域奠定安全基石的工具和程序。

表1 IPM标准的发展

ISO 56005

DIN 77006

旨在指引创新管理

旨在提出创建IPM系统的必要条件

设计创新管理中使用知识产权的框架

通过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运营优化整体组织

界定支持整个组织战略的知识产权战略

创设一套实现企业长期经营目标的知识产权战略

应用与支持有效IPM匹配的知识产权工具和方法

将IPM融入企业的管理体系

提出最佳实践建议

提供可供审计的标准合规证明

通过表1可以看出,与ISO 56005相比,企业通过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 DIN 77006 的IPM系统可以带来以下若干好处:一是为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比如专利代理服务公司)提供一套全面且实用的规则;二是将知识产权(部分)流程集成到企业核心流程中;三是创造必要条件增加开发可专利(数字)商业模式和用例的机会;四是引入应对数字化转型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机制,减少可能的责任风险;五是可以提供可供审计的标准合规证明。

此外,利用DIN 77006可以在判断组织和尽职调查义务及实施有效的IPM 方面不断扩大与法院的联系。德国法院通过DIN 77006为客观上更准确地评估企业是否谨慎合法地处理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

德国法官现在可以参考该标准来评估 IPM 是否足够彻底或者不充分。同样,已实施 DIN 77006 标准并在理想情况下宣布其合规的企业可以证明他们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避免损害他人知识产权。即使企业依然发生了损害行为,但由于遵守了规定的组织和尽职调查义务,则该应受谴责的不当行为至少可以减轻惩罚力度。其做法类似我国现在推行的企业合规刑事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试点工作,差别在于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尚未把企业遵守地方、行业、国家和国标的标准作为企业合规的判断内容。

故企业在贯彻实施ISO 56005时,为了使其IPM高质高效地全面实施,建议参考DIN77006进一步完善IPM系统,充分发挥ISO 56005与DIN77006以及其他相关国际标准的互补功能,创建培育IPM生态,有效增强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培育我国深科技生态的若干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上已述及,BCG精准地归纳提炼了深科技的四个基本属性: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即深科技专注于解决重大而根本的社会问题,97%的深科技企业至少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做出了贡献。二是其主要开发物理产品而非软件或虚拟产品。事实上,83%的深科技企业都致力于构建实体产品。他们正在将创新模式从比特转变为比特加原子,将数据和算力转化成实体。三是其位于深层次生态系统的中心。约有1,500所大学和研究实验室涉足深科技,仅2018年,深科技企业就获得了约1,500笔政府资助。四是其以至少两种技术融合的方式运作。例如在人工智能和合成生物学交叉的领域,96%的深科技企业至少使用两种先进技术。大约70%的深科技企业拥有产品或服务相关技术专利,即深科技企业是基于专利技术支撑发展的新兴企业。

深科技(初创)公司的发展经历表明,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防止竞争对手复制或窃取(初创)公司的技术。而高品质的深科技专利可以吸引大量投资者,从而促使高品质专利技术从研发直至商品化的全过程得到完整资金链的有效支持。事实上,投资者往往不愿投资没有强有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初创)公司,他们希望看到(初创)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其核心技术并拥有清晰的市场运作路径。因此,(初创)公司凭借坚实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更轻松地获得资金、保持自身运营并提高发展能力。

因此,印度及美国、欧盟、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深科技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批量高质量核心专利技术的支撑,而后者的不断涌现又离不开相关知识产权创新政策及其配套政策的大力支持。为支持我国深科技创新发展,笔者提出以下若干知识产权框架政策建议:

1.为深科技发明创造实施简捷可行高效的专利制度。

早在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布了《发明专利优先管理办法》,为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建立了一条专利审批快速通道。但绿色技术的范围并不明确,实施效果欠佳。2017年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在原有绿色技术领域不变的前提下,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纳入优先审查的范围。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生态环保及高新技术领域,第一款所称的绿色技术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其他深科技领域似未涵盖。建议修改完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上文所述的四大深科技子域(新型人工智能、未来计算、新能源、空间技术)的专利申请逐一明确纳入快速审查的范围。

AI发明或创作由于AI作为人类发明或创作的工具,不能成为可专利或可版权的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AI发明,包括以AI为工具开发的发明和针对AI主题的发明不可以申请专利。相反,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20年10月发布的《AI和知识产权政策公众建议报告》,学术界和业界普遍认为,AI可以代表计算机实现技术的一个子集,属于发明的主题,也可以用于辅助其他发明。

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3月明确表示,尽管“版权只能保护人类创造力的产物”,因此AI不能被视为作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工具不能成为创作过程的一部分。”艺术家可以以足够创造性的方式选择或安排AI生成的材料,或者将AI生成到值得版权保护的程度。该局最近在关于漫画《黎明的Zarya》申请版权注册时决定,允许艺术家Kris Kashtanova只注册漫画的文本和整个作品,而不注册其使用AI生成的单个画像。

我国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所称的计算机程序,系指固化在硬件中而非本身独立存在的计算机程序。目前,中国软件发明专利有四类保护主题:方法、虚拟装置(程序模块)、存储介质、计算机设备。2016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由AI与算法实施的发明可以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对“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方法专利提出申请。

为了降低深科技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门槛,加快深科技专利技术的传播,有人建议在深科技领域尝试两种新的专利保护形式:“准专利”和“半专利”(Quasi-Patents、Semi-Patents)。准专利只对发明人的直接竞争对手具有排他性,其他任何人则不然。半专利的范围与传统专利相同,属于对世权,但只有申请人同意公开披露拟申请保护发明有关的所有研究信息时才予以授权。这两种新型专利将补充而不是取代传统专利。

为了缩短云计算、3D打印、合成生物学、物联网等深科技创新周期,从基础研究到发明和原型设计,再到营销和分销的创新成本并规避创新风险,美国学者Osborn建议将美国专利权削弱25%—50%,创设一种降低现有的专利保护期限、减少专利维持费的“弱专利”(Weaker Patents)制度。

Mungan用博弈论研究了专利保护强度对创新的影响。他指出,强大的专利增加了成为发明家的价值。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被吸引到研发领域。然而,每家公司都会合理地降低其率先获得专利的可能性,因此可能会减少或者放弃其研发投资。这就导致每个研发公司的发明概率较低,反过来又可能导致总发明概率降低。在这种情况下,较弱的专利保护(即“缩小专利客体范围或缩短专利保护期限”)可以同时促进创新,并降低发明售后市场无谓的损失。他的研究表明,即使在非累积创新环境中,强大的专利也可能阻碍技术进步。特别是考虑专利强度对潜在发明人数量的影响时,削弱专利保护实际上可能有助于技术进步。

因此,笔者认为,专利保护过强过宽,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延缓新兴技术的诞生,扼杀弱小创新主体于萌芽之中。与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积极效果相比,过多的专利权排他会进一步造成创新资源的稀缺,从而阻碍创新。建议对于深科技小微初创企业的发明成果,可以尝试创建上述半专利或弱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与传统的专利制度并行,以激励深科技小微初创企业加快发明技术的迭代升级,创造获取更多高质量深科技专利,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深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当然,实施半专利或弱专利的设想必须首先解决如何鉴别认可深科技小微初创企业及其发明成果。其次,这种弱专利制度在国家专利行政部门通过何种方式实施?专门立法或修改现行《专利法》可能难以实现,或可依据国知局2017年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就缩短专利保护期、降低专利维护费等方面增设或扩大有关有利于深科技创新发展的规定,使其作为一项部门规章发挥弱专利制度的实际效果。

排他性一直被认为是财产的目的和手段,无论是在法律思维还是在经济分析中。排他权被视为财产权的核心要素和决定性特征。排他性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排除他人使用其所有的物品的权利,二是该权利属于对世权,通常只由一人所有。这种对有形财产排他性的定性分析也在知识产权界引起不同反响,Hardin在《公地悲剧》一文中明确反对公地,理由是许多个人独立地、根据自身利益使用公共资源必然会导致公共资源被过度使用,知识产权亦然。创新不能被耗尽或过度使用,授予排他权是合理的,可以激励创新并使创造者能够获得创造价值。然而,近年来,公地悲剧的传统观点受到了挑战。公地悲剧可以转化为“喜剧”的事例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共享资源的范围从完全没有排他性(版权或专利中的公有领域)、不可执行的排他权(知识产权例外与限制)到由于有限行使排他权(copyleft许可,如开源软件或知识共享)或有限行使共同排他权(专利池)而产生构建的知识产权公地。这表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共享性在一定条件下并非封闭排斥的,而是开放包容的,即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应在权利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平衡的前提下,或在充分保护权利人和自由获取知识产权之间的总体平衡下,实现排他性与共享性的融合,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国外学者就新兴技术的发展提出“包容性知识产权”的设想,认为包容性知识产权是对称存在的、可执行的、积极的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规则,允许用户不受限制地访问和免费使用公有领域的资源,从而保持包容性系统,创造广泛的用户自由。这种对知识产权开放、包容、共享的理念,应该是深科技创新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

2.为深科技企业创建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平台

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应当是气候友好技术或绿色技术创新的催化剂而非阻却剂,知识产权是全球治理或减缓气候变化工具箱中的重要公共政策工具之一。2009年,WIPO将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定为绿色创新,倡导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绿色技术的创造、传播和利用,推广绿色设计,确保所制造的产品低碳环保。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原本只鼓励技术创新。某项技术创新或发明可否专利,通常只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问其是否环保节能。但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恶化的挑战,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必须向绿化嬗变。笔者倡导的绿色知识产权制度,系旨在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文化创新和绿色经营创新,其权利客体(如工业设计、发明产品与方法、商业标记、创作等)或载体在设计、生产、包装、运用、修理、回收、再造、销毁过程呈环保节能效果的知识产权制度。绿色知识产权的内涵基本可概括为:目的是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文化创新和绿色经营创新,促进绿色产品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通过绿色专利、绿色设计和绿色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在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功能上转向绿化;内容上涵盖绿色设计、绿色发明、绿色品牌、绿色创作等。

鉴于深科技与绿色技术或气候友好技术(以新能源、新节能材料或低碳技术为主)有着共同的技术特征,故建议借鉴与绿色技术领域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共享平台做法,通过创建深科技专利共享(DT/Deep Technologies-Patent Commons )、深科技专利池(DT Patent Pools)和深科技专利数据库(DT Patent DB),对深科技专利实施开放许可等措施,促进深科技专利成果的开放共享,以推动深科技产业的高速发展。

3.为深科技企业量身定制商业秘密管理指南

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无形财富,是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与经营创新进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对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7月,欧洲知识产权局发布报告披露,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相比,52.3%的被调查公司使用商业秘密。69.1%的大型公司使用商业秘密;51.2%的中小企业使用商业秘密。2018年初美国某知名咨询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科技公司大约60%的创新成果首先是以技术秘密方式存在。

实证研究证实,相较于专利保护,美国软件、生物技术、医疗设备和硬件行业的初创公司更乐于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其研发成果。目前,国际上更流行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与AI相关的技术方案、算法、源代码和数据集。这是因为与专利保护相比,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保护范围宽泛、保护成本低、一定条件可以长期保护的特点。

我国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为深科技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上已述及,近年来有省市制定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的地方标准。然而,皮之未存,毛将焉附?假如深科技中小微企业缺乏商业秘密意识,基本管理制度尚属空白,商业秘密管理如何“达标”?建议深科技行业先行制定行业商业秘密合规或管理指南或手册,政府相关部门再提供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指导服务,以此奠定或夯实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工作的基础,最后对标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加以完善提高,使深科技创新主体的商业秘密管理达到更高水平。

注:因字数关系,注释省略,详见《电子知识产权》刊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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